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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犬咬人,过敏体质多付医药费谁承担

朱女士饲养了两条大狗,她对两条狗非常宠爱。年轻时朱女士有过一次短暂的婚姻,后来因感情不和离婚,之后没有再婚,也没有生育子女。她将两条狗视为亲儿子,经常宝贝宝贝地称呼他们,久而久之,狗狗也似乎知道了自己的名字叫做宝贝。

十月一日期间,她带着两条狗在家附近的小公园散步,那天风和日丽,她将两条狗的缆绳解开,让他们在走位玩耍。正当朱女士被下午的太阳晒得昏昏欲睡时,小公园内来了一对老夫妻,还带着一个孩子。看样子孩子是他们的孙子,老人对孩子也是非常疼爱,对着孩子称其宝贝。结果其中的一条大狗听见了,竖起耳朵走了过去,孩子看到大狗就害怕的大哭起来。

看到孩子被狗惊吓,老头赶忙去赶走大狗,结果大狗发怒了,从上去一口咬伤了老头的手。老太看到了,马上拨打了报警电话,很快警察就赶来了。将老人送到医院就医,但老人身体过敏,对抗疯狗病的药剂过敏,医生只好给他用了进口药,经过医生的一番治疗,很快老人就康复了起来。而那只惹祸的狗似乎也知道自己错了这些日子,在家也不敢出去溜达。

不久后老人的儿子拿着老头的就医费用找朱女士索赔。朱女士本来想打点抗疯狗病的针也用不了多少钱,最多几百块吧。结果看到张当时,她吓了一大跳,原来进口的针剂是国产药物价格的十多倍,光药品的费用就要上万元。在加上老头虽然已经退休,但仍在原单位返聘,对方还要求索赔误工费的损失。律师

看到这些费用,朱女士认为这些损失不应当全部由自己承担,如果当时老头不去驱赶大狗,自己的狗批示性格脾气温和,是不会轻易咬人的。事发时,老头用手驱赶大狗,狗狗以为老头要殴打它,才会将老头咬伤,故而自己和老头应当均担责任。更何况老头的过敏体质,才需要用进口药物,否则医疗费用也不会那么贵,自己只愿意按国产药物的价格,承担一半的损失。至于误工费,她认为老人已经退休,根本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

双方就赔偿发生了争议,不久后老头将朱女士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召开了调解庭,调解员认为如果朱女士遛狗时牵住狗绳,对狗戴以嘴套,就不会发生类似的事故。更何况朱女士饲养的两条大狗都没有防疫许可证,属于烈性犬,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不应该饲养。如果朱女士尽到管理责任,并且没有饲养烈性犬的,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至于老头体质过敏,和赔偿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听了调解员的话,朱女士有些吃不准自己的责任了,她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朱女士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对动物损害责任采用的是可免责的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得以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者减轻抗辩。在本案中,老头驱赶吓坏孙子的狗,并非是和犬只嬉闹,故而他并没有过错。

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更何况朱女士饲养的是烈性犬,她作为犬只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犬只有管束义务,对动物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动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在本案中,老头并没有任何过错,故而需要朱女士承担全部的责任。另外老头的过敏性体质,是造成医药费剧增的原因,但如果没有狗咬伤他,其根本不需要治疗,所以这些费用还是应当由朱女士承担。

至于退休人员的误工费,由于老头之前工作的单位也开出了证明,证明其退休后被单位返聘录用,继续工作,那么朱女士应当对他人的误工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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