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C与D为同一小区居民。物晚19时许,C随母亲在H澳门路河滨围城小区内行走,途径小区13号和20号楼之间的石子路时,D饲养的犬只咬到C,致C左大腿受伤。随后,C母亲向110报警,C就医治疗。C父母与D之妻在居委会主持下就C被狗咬伤之事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上海律师
C提出判令D赔偿C医疗费3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人身伤害侵权补偿金15000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渎职过失侵权赔偿金20000元;现C因受伤产生相关费用,要求D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尽监管责任,亦应承担相关责任。
D辩称,事发时,D的狗并未咬伤C,仅是牙齿碰到C的左大腿部分,C的左大腿亦未出血。事发后,双方曾进行调解,因C要求过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对于C产生的医疗费无异议。
物业公司辩称,C被狗咬伤之事,物业公司并不知晓。事发后,C和D亦未找过物业。物业公司仅对小区承担保安、保修、保绿、保养的义务。犬类管理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且根据养犬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仅是配合相关机关进行宣传引导。本公司已在小区内树立相关宣传牌。对于C的损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D因对其饲养的犬只疏于管理,致犬只咬伤C,D因对C的损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C主张物业公司应承担对小区疏于监管之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赔偿范围,对于C主张的医疗费,根据C提供的相关票据结合相应病史,确定医疗费为335元。对于C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C因本次身体伤害造成一定程度的心理创伤,为此向相关机构进行心理疏导,产生咨询费,C提供了相关票据。考虑C作为未成年人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遭受犬只伤害,对其身心健康成长产生一定的影响,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对于C主张的人身伤害侵权补偿金,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海律师
综上所述,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C医疗费335元;二、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C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2018)沪0107民初163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