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小姐是一位爱狗人士,自从她的老狗因年老去世后,她心心念念就想买条新的狗,经邻居介绍,她到了一家几站路之外的宠物店,看中了一条大丹犬。不过这条狗看起来有点病恹恹的,喊它一声就站起来狂吠。据店主说别的大丹犬都要好几千,甚至上万元,因为这只狗有点病了,但养养很快就能好,所以就便宜卖了,只要孟小姐给一千元就可。考虑到自己前年取得了上海户口,今年刚贷款花钱买了房,除去首付已经没有积蓄,除去每月的月供,剩下的钱刚够日常开支。所以她不得不选择了这条病狗,但为了以防万一,在收款收据上,孟小姐要求店主标上大丹犬,两岁,身体不好,有病但能治。律师
考虑到狗狗会狂吠,孟小姐向宠物店借用了狗笼,回家后,关在了家中狗笼中。但小狗视乎没有任何好转的迹象,而且变得更为狂躁和兴奋,还会流口水。买狗第二天,她决定带着小狗到宠物诊所看看病。结果宠物医生一看到小狗,就告诉她,这是狗得了狂犬病,没救了。她立刻带着大丹犬到宠物店,店主还在强调只是小病。孟小姐是沈洁律师一位亲戚的同事,她打来电话后,沈律师表示,既然宠物店店主认为狗没有疾病,那么建议孟女士用手机拍一张狗和宠物店店主还有自己的照片,到时候有问题的话,就以此为据。
之后,孟女士将狗带回了家,狗的状况越来越差,一周后死亡了。就诊的诊所给出过一份症断书,上面注明狗患有狂犬病。宠物店称孟女士买狗的时候,小狗得了一点小病,带回家后,孟女士没有好好照料它,导致病情家中,小狗便病死了,属于客户饲养不当,他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孟女士表示自己买狗第二天就带着狗去诊所看病,兽医诊断为狗患了狂犬病,幸亏自己一直将它关在笼中,没有伤到任何人,否则自己的性命都有可能不保,如果伤到路人,不知道要承担多么巨大的赔偿责任。她认为宠物店肯定知道小狗患病的事实,为了获得利益,隐瞒了病情,买回去才几天,小狗就死了,宠物店的店主行为具有欺诈性,按照消法,她要求退一赔三。宠物店的店主不但拒绝赔偿,还称这都是由于买主不会饲养,导致的宠物死亡,拒绝承认诊所的诊断,认为狗没有狂犬病,狗是好狗,只是买主不会饲养。
沈律师认为,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协议,但卖家开具的收款收据上注明了狗患有疾病,但是是能治的疾病。宠物店出售宠物,应当是健康没有疾病的,但他们却无法提供检疫证明,接种狂犬病疫苗的材料,而买狗第二天,诊所给出的诊断是狗患有狂犬病,且在一周后死亡。所以在宠物店的时候就已经患病,而且狂犬病是非常危险和致命的,作为卖家隐瞒了对交易产生影响的重大瑕疵,具有欺诈行为。
宠物和一般的商品不同,属于活体,在购买宠物的时候,消费者要前往有资质的宠物店,挑选到合适的宠物后,应要求店家出具宠物检疫的证明,比如狗有没有打过狂犬疫苗。并且购买宠物时,最好能签订书面的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购买的品种,价格等。这样消费者才有凭证,在发生纠纷时和对方交涉,要求退款、赔偿等。
作为宠物店在出售宠物的时候,发现小动物有不对劲的地方,也不能以价格便宜打折处理,不退不换。对于消费者而言遇到宠物有健康问题的,也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如果不知情情况下购买,发现宠物有健康问题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宠物消费属于活体交易范畴,不同于其它消费品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为避免纠纷,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要前往有资质、信誉好的宠物店;在挑选到心仪的宠物后,可要求店家出具宠物检疫证明等健康材料。同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也要留意各项条款,最好注明购买品种、“保质”期限等内容,并做好凭证留存,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 在出售宠物前,一定要对它们进行必要的体检,为消费者提供身体健康的宠物,这是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律师
反之,如果明知是病猫病狗但仍称宠物身体健康而予以出售,则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而,孟小姐还可以索赔三千院挽回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