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午4时30分许,E牵着三只狗在慈竹路星怡苑小区内遛狗,恰逢F未进行绳索牵引遛狗,且犬只体型较大,发现E的狗后,即前往撕咬,导致E及E的狗被咬伤,E即报警。F随后陪E至医院治疗,并支付了E注射狂犬疫苗等的医疗费911.50元。E将自己的狗送往宠物医院治疗,花费治疗费1,400元。E因注射疫苗不适赴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901.20元。E认为上述损失皆因F的狗所致。上海律师
E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F赔偿E医疗费901.20元、动物治疗费1,400元、律师费3,000元,营养费、护理费由法院酌定。
F辩称,狗确实是我饲养的,不同意E的诉请。我也在遛狗,没有牵绳子,E牵了三条狗。因E的狗在叫,我的狗冲上去将E的其中一条狗咬伤,但E并未受伤,腿上没有咬伤痕迹。
本案争议焦点:E是否被F饲养的狗咬伤,F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F双方对F遛狗时未给犬只佩戴狗绳,双方狗发生争斗的事实均无异议。F辩称E并未被狗咬伤,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事发时的视频资料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结合E的就医治疗经过,从E的损害结果及生活常理判断,E确系在此次事故中因F饲养的狗而受伤。上海律师
依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现无其他证据证明E存在挑逗动物致伤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存在法定的减责或免责事由,F作为事故发生时犬只的实际饲养人、管理人,遛狗时未给犬只佩戴狗绳,存在过错,应对E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项目与金额:医疗费901.20元、动物治疗费1,400元,合法有据,予以确认;E主张了营养费及护理费,从便利诉讼角度出发,酌定营养费90元、护理费120元;律师代理费,E主张过高,酌情支持1,000元。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F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E3,511.20元(以医疗费901.20元、动物治疗费1,400元、营养费90元、护理费120元、律师费1,000元。(2018)沪0114民初184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