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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到农庄买葡萄,被狼狗咬伤屁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午10时许,G在H经营的马陆镇大裕村庄稼路土老帽农庄葡萄园内(马陆镇大裕村庄稼路土老帽农庄),G在H经营的葡萄园内被其饲养的一条狼狗咬伤臀部并出血。当天下午去医院就医,产生医疗费1,451.70元。虽H承认G被其狗咬伤之事实,却仍拒绝赔偿任何费用,不提供狗证及狂犬病毒检疫证,G因担心感染狂犬病,精神压力大,夜不能寐,身心深受伤害,后经派出所调解不成。上海律师

G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H赔偿G医疗费1,451.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花费医疗费1,451.70元。

H辩称,狗确实是我饲养的,不认可G的全部诉请。事发大约十点,为休息时间,在我经营的土老帽农庄葡萄园,H忽然跑到生活区说被狗咬了。但认为G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被我养的狗咬伤的;我养的狗在园内的仓库门口,栓有1m左右的链子三面围住,已经有相关的安全措施;事发的葡萄园是生产基地,仅作批发不销售,不对外经营,正常人不应进入,G擅入,受伤之后不积极报警,而向我方索要财物,目的可疑。故不同意承担责任。上海律师

依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争议焦点:G是否被H饲养的狗咬伤,G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事发地点有H饲养的狗,G当时在事发地,且臀部有被狗咬的客观事实,现H否认其饲养的狗咬伤G,不符合生活常理,确认G的伤系被H饲养的狗咬伤所致;H认为其经营的场所不对外营业,但作为G无从知晓。事发时,H经营的场所院门开启,且无标识明示不可入内,也无标识警示院内有狗,比照周边商户售卖葡萄的经营情况,G入院了解情况也属正常。

虽H对G入院的目的存在怀疑,但H现无证据证明G存在挑逗动物致伤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存在法定的减责或免责事由。故H作为事故发生时犬只的实际饲养人、管理人,应对G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项目与金额:医疗费1,451.70元,合法有据,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G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H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G1,451.70元。(2018)沪0114民初15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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