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I租住在松江区石湖荡镇金汇村,J家住在松江区石湖荡镇金汇村,双方系邻居。I在楼下玩耍时被J饲养的狗咬伤面部,I母亲看到后驱打此狗,随后I父母抱着I追逐该狗至J家里。I父母随即向J告知其家饲养的狗咬伤I的情况,当日I至医院治疗。I在松江区中心医院治疗,由于伤口较深会留下疤痕,松江区中心医院建议转院至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在松江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多次,共花去医疗费5,565.70元。上海律师
I父母等人到J处要求J赔偿,因双方意见不一,I向公安部门报警,公安警察到场后做工作,J支付了I5,000元。I要求J赔偿其他损失,J以没有证据证明是其饲养的狗致I受伤为由拒绝赔偿,I遂向提起诉讼。
I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J赔偿I医疗费565.70元、交通费690元、后续治疗费(美容费)5,000元、护理费11,00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900元。上海律师
J辩称:I被狗咬伤是事实,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是J饲养的狗加害所为,因此不同意赔偿I的损失。
I向提出申请对其被狗咬伤后的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I营养、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王妙语被狗咬伤,造成左面部皮肤裂伤,遗留瘢痕形成(累计长3.2厘米)。伤后可予以营养60日、护理60日。上海律师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I被狗咬伤后,当即告知J其饲养的狗咬伤I的情况,且J确有饲养之狗,当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时,经公安警察调解,J已经支付了I5,000元,综合整个案件的各种因素,I被J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具有较高的盖然性,予以认定,I的损失J应当赔偿。
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的认定:医疗费5,565.7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按鉴定意见的护理期限60日,每月2,420元计算,认定4,840元;营养费,按鉴定意见的营养期限60日,每日30元计算,认定1,800元;鉴定费,I在审理过程中,为了正确处理提出司法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900元,予以认定;后续治疗费,因I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及后续治疗的费用数额,目前均无法确定,因此在本案中I要求J赔偿后续治疗费,难以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上海律师
F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J赔偿I医疗费5,565.7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4,840元,鉴定费900元,合计13,405.70元(已付5,000元,余款8,405.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8)沪0117民初150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