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嘉定区海蓝路嘉涛路路口处,L在路口东北侧绿地遛狗(八月龄金毛,有狗绳,未戴口罩),适逢K与其配偶江杰沿海蓝路北侧人行道由西向东步行至该处,因L未牵住狗绳,犬只从绿地内窜出冲向K及其配偶,致K在闪避过程中摔倒在非机动车道上受伤,后L追上拉住狗绳控制住犬只。L违反《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为犬只束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的规定,管理不当,其所饲犬只致K人身受损。上海律师
事发后K报警,L在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封浜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陈述了上述事实。后K就医住院治疗,合计住院11.5日,花费医疗费40,100.7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4元及护工费1,144元。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K因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10,000元。
K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L赔偿K医疗费40,70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8,344元、残疾赔偿金87,63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48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9元、律师费10,000元及后续医疗费15,000元。上海律师
L辩称,对K主张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L仅同意承担次要责任。K受伤的原因在于其受到犬只惊扰后采取躲避措施不当导致,应自负主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可减轻L的赔偿责任;L所饲犬只的惊扰行为仅为K受损的间接原因,故仅同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应扣除无病史费用及附加支付费用,计40,100.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营养费认可30元/日的标准;护理费实际发生部分无异议,剩余护理期认可60元/日的标准;残疾赔偿金按户籍确认标准计算14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异议;交通费认可38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认可184元;律师费认可3,000元;后续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就双方争议的责任问题,K向法院提供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询问笔录,旨在证明L向民警陈述事发经过,自述犬只为八月龄的金毛,未办理狗证,未束狗绳,事发后才拉住犬只。上海律师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8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主要为:K因故受伤致右股骨颈骨折,目前遗留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遵医嘱择期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可另予以休息3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K系上海市非农业家庭户籍人口。
本起事故中,L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L遛狗时未拉住狗绳,失去对犬只的控制,犬只冲向K,致K避让不及而摔倒受伤。L未拉住狗绳对所饲养动物管理不当,是K为避让犬只而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上海律师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仅限于动物直接与被侵权人接触(如扑击、撕咬等)造成损害,还包括被侵权人因受到惊吓、恐吓等情绪波动所诱发的其他损害。故L所饲犬只是否直接与K接触并不影响L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犬只的体型大小,K行走时遇犬只突然冲过来,其为避让而摔倒受伤符合一般人的合理认知,尚不足以构成重大过失,更非故意。故对于K的损失,L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K主张的项目与金额,应依法确定。
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及L的意见,K主张的营养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87,634.4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K主张的其余费用金额过高,酌定医疗费40,100.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护理费7,624元、交通费38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4元及律师费3,000元。K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且金额难以确定,在本案中不予支持,K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上海律师
F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L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K医疗费40,100.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7,624元、残疾赔偿金87,63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84、残疾辅助器具费184元及律师费3,000元,合计148,957.15元。(2018)沪0114民初83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