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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饭店吃饭被猫抓咬伤,起诉索赔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M携带犬只进入N经营的饭店用餐,店内N饲养的猫对于M手中的狗起了反应并对M进行抓咬,导致M的左腿被抓咬伤。N饲养宠物未对其进行约束,放任其抓咬M,却推卸责任,不愿陪同M就医、承担医疗费用。当晚,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龙华派出所出具验伤通知书,M至徐汇中心医院验伤,检验情况:左腿十多处皮肤破损、红肿并渗血;检验结论:猫咬伤并感染。上海律师

当晚,N在龙华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陈述如下:“我妻子打电话给我说店里的猫把客人抓伤了,我在机场新村的家里,就马上赶到龙水北路黄焖鸡米饭店里,过去才知道店里的白色的猫,把那个客人的腿抓伤了,然后民警也到了,并叫我们到派出所协商。这个猫是我饲养的,是一只白色的猫。(问:这个猫为什么会抓伤那个客人?)可能是因为这个客人带了狗。”

次日凌晨,M在龙华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陈述如下:“晚8时30分左右,我陪朋友在龙水北路X黄焖鸡米饭店吃饭,我朋友坐在店的对面,我们在聊天。当时我手里抱着我们家的小狗,突然桌子下面来了只猫在我脚下看我手里的小狗,我当时怕那猫对我家小狗不利,我就抱着我家小狗站了起来,那猫就发狂了,对我的左腿又抓又咬,后来我就躲开了,后来,我发现我的左腿被抓的出血了……”就“N店中的猫为何会抓咬M”一问,M称,系因其手中抱着狗,猫看到狗起了反应,就对M进行了抓咬。上海律师

M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N赔偿其医疗费1,772.50元、衣物损失(裤子)费300元、误工费5,000元、营养费28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N辩称,不同意M的全部诉请。抓伤M的猫并非N所饲养,该猫本是流浪猫,也会去小区其他店里,曾因一次到N的店里,N给了它一些吃的,之后才被N收养。现在M被猫抓咬伤,却要N承担责任,很不公平。M抱着小狗进饭店,导致与流浪猫发生冲突,M本身对此有重大过错,若其不携带小狗进入饭店,也不会引发猫狗打架,进而其自身介入猫狗冲突,造成被猫抓咬伤的局面。N当时本着人道主义考虑,同意给M几百元用以打狂犬疫苗,可M提出无理要求,索要几千元赔偿,致协商不成。上海律师

对于M的具体诉请:医疗费,M本可选择注射国产狂犬疫苗却选进口疫苗,只认可按照国产疫苗的标准计算;衣物损失费,无证据佐证;误工费,M提交的银行卡明细与其提交工资签收单不一致,仅凭支付宝转账记录不能反映其真实工资收入情况;营养费,即使本起事件不发生,M也要吃饭;交通费,即使M历次就诊都选择乘出租车,也只需200元左右;鉴定费,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M并无任何精神损害;律师代理费,对律师收费标准不清楚。

M预定了至日本的往返机票及相关行程,因出行时间与Vero细胞狂犬病疫苗(0-0-7-21四针法)的注射时间冲突,M选择注射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0-3-7-14-28五针法)。M为注射狂犬病疫苗,自行支出医疗费1,772.50元。上海律师

M提交了学韵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M女士在本单位工作,目前从事本单位静安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其平均年收入为12万元。特此证明!”学韵公司静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M系该公司的负责人。

M提交了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并主张其中的“M支付宝转账”、“本行存款”、“其他合法收入”等入项(合计40,000余元)均为其工资收入。M同时提交了学韵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包括:“每年我公司会给与负责人M年度的年终奖,奖金约五万元到十万元不等,年终奖奖金是现金形式发放。”M还提交了盖有学韵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工资签收单七份,七份工资签收单中M的(月)应得工资数均为10,000元。上海律师

根据M的申请,委托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对M进行损伤后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M因猫咬伤,酌情给予伤后休息期15日,营养期7日,无需护理。M为此支付鉴定费900元。为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M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在本案中,N饲养的猫将M的左腿抓咬伤,已具备饲养的动物、动物的加害行为、M损害的事实、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四个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故N作为猫的饲养人理应对N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是,M违反法规规定携带犬只进入饭店,系导致涉案的猫作出反应,进而将M抓咬伤的诱因,故M对其自身所受损害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饲养人N的责任。综合具体案情,酌定M的合理损失由N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偿。

关于M的具体损失:医疗费,凭据确认为1,772.50元。衣物损失费,M腿部被猫抓咬伤,其衣物(裤子)在事件中受损应属事实,此项损失酌情支持100元。上海律师

误工费,M未提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记录或正规财务账册等证据佐证其主张,其提交的银行卡明细中的入项(尤其是“M支付宝转账”、“本行存款”)无法确定全部系其工资收入,而其提交的工资签收单更有事后伪造的嫌疑,且工资签收单中的历月领款数额与其银行卡明细中的入项数额也并不一致,故对于M的以上证据均不予采信,对于其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亦不予采信。鉴于M因受伤治疗确会对其收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酌情参照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M的休息期,支持其误工费1,150元。营养费,酌情按照20元/天的标准结合鉴定所确定的营养期限,支持140元。交通费,结合M的就诊次数,酌情支持200元。鉴定费,凭据确认为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M因此次事件受伤未达到伤残等级,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代理费,综合考虑案情需要、标的金额等情况,酌情确定为1,500元。以上损失合计5,762.50元,应由N赔偿其中的80%,即4,610元。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N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M损失4,610元。(2018)沪0104民初6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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