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龚先生因一起“狗咬狗”事件,将同一小区住户韩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认定韩先生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判决其赔偿龚先生宠物狗治疗费3000余元。
2012年9月9日傍晚,龚先生带着爱犬在小区内溜达,同一小区住户韩先生家的大狗突然从边上窜出咬他的小狗,导致小狗眼睛被咬伤。龚先生为此花去治疗费3270元。后就赔偿事宜经居委会调解不成,龚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韩先生赔偿宠物狗医疗费3270元、后期营养费和护理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韩先生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办证,外出时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龚先生犬只受伤并支出医疗费,理应进行赔偿;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无充分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韩先生赔偿龚先生宠物狗治疗费3270元,驳回龚先生其他诉请。韩先生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两家犬只均未系好狗绳,龚先生的犬只是在互相厮咬中受伤,且龚先生处置不当,故请求依法改判其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以及有关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确认龚先生的犬只系被突然冲出的韩先生的犬只所伤,原审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