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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犬咬邻居,已达成调解协议不能再索赔

左A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左A、蔡C系邻居关系。左A在上海市同心路楼道里、因右小腿被蔡C饲养的贵宾犬咬过,至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就诊,被接种狂犬病疫苗处置。后蔡C支付左A现金300元。

左A在上海市同心路楼道里、又因右小腿被蔡C饲养的贵宾犬咬伤,由蔡C陪同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诊治。后,蔡C支付了就诊产生的交通费、医疗费。嗣后,左A经向警方报案处理。

左A、蔡C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约定“蔡C因家中小狗咬伤邻居左A,蔡C主动带左A到市一分院医院就诊、并支付了医疗费,现蔡C自愿赔偿左A损失费三百元、一次性解决,今后左A不再因此追究蔡C的责任”等内容,并由双方在协议上分别签具“姓名、同意(字样)、日期”等字样,另由左A签具“收到300整”等字样;同日,左A收到蔡C支付现金300元。

2015年2月26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被鉴定人左A因故受伤,致右小腿软组织伤等,伤后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左A支付鉴定费900元。

现左A诉至法院,要求蔡C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20,000元、心灵抚慰费20,000元、鉴定费900元,认为左A因被狗咬系无药可救、随时可能发生病故;关于误工费,左A系单位领班,在医院开具3日病假单后实际休息1日,未扣发收入。

左A系上海某花园酒店的工作人员,担任点心师一职。左A因伤治疗休息1日期间,未扣发工资收入。

左A和蔡C就蔡C饲养动物致蔡C发生人身损害后,双方就损害责任承担达成一次性解决的协议、左A且已收到蔡C支付赔偿款,因双方均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故左A要求蔡C另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心灵抚慰费等的主张,因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另在本案中,蔡C自愿表示另行赔偿左A营养费、鉴定费的主张,并无不当,可予照准。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蔡C赔偿左A营养费600元、鉴定费900元;二、左A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左A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其没有签订协议,收到蔡C的300元只是当天的误工费。蔡C对其饲养的犬只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致使左A被咬,蔡C理应按照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进行赔偿。左A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蔡C辩称,双方当天已经调解解决,不同意左A的上诉意见。

蔡C饲养的犬只咬伤左A之后,双方对于损害赔偿达成了协议约定,“蔡C自愿赔偿左A损失三百元正,一次性解决,今后左A不再因此追究蔡C的责任”,左A确认已经收到300元。左A上诉认为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对此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左A现再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双方的协议约定不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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