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王M、金Y均居住在漕溪北路,15时30分许,王M陪妻子于某至医院看完病回家,于某乘坐在王M驾驶的助动车上,当王M到达在漕溪北路时,金Y家饲养的犬只突然蹿出,该犬只咬伤王M,导致王M与王M妻子摔下助动车。
王M报警。王M于当日至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就诊,王M左大腿部细小伤口,医院予清创、人用狂犬病疫苗、非索非那药物治疗,要求随访。王M分别于三次注射狂犬病疫苗。
王M称王M妻子于某因左手骨折至医院看完病,乘坐王M驾驶的助动车回家,准备进小区花园里面的车棚时,在小区铁门口,金Y家饲养的大狗突然蹿出,扑向王M,向王M左大腿咬去,助动车因此向右翻摔,王M与妻子同时摔倒在地。王M左大腿被咬伤,王M妻子右手腕疼痛,助动车摔坏。
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某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王M起诉要求金Y赔偿医疗费342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金Y辩称,事发地点在漕溪北路小区花园内,是要进入车棚的位置,金Y饲养的犬只没有牵犬绳,犬只没有咬到王M,王M的妻子当时也不在助动车上。对于王M的具体诉请,其中医疗费中有过度医疗部分;王M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过高。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根据陈述,王M提供的证据,金Y饲养犬只,虽然办理了养犬证件,但是金Y在日常管理上未能尽到饲养人的管理义务,导致其饲养的犬只咬伤王M,造成王M人身损害,金Y应当对王M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赔偿范围如下:凭据确认王M医疗费342元;支持王M营养费200元;鉴于王M伤情较轻,经济赔偿足以弥补王M损失,王M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1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