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虞Y在太阳湖大花园小区内的道路上散步时,遭到戴D饲养的一条大型犬只攻击并由此受伤。虞Y受伤后,先后经苏州市吴江区第五人民医院、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清创治疗,诊断为右胸部、右上臂咬伤,共花费医疗费2389.40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虞Y损伤后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虞Y因故致胸部及右上肢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伤后休息期为30-45日,营养期为7日,护理期为7日。鉴定费1800元,由虞Y预付。
虞Y称在苏州市吴江区太阳湖大花园三期小区内散步时,89号业主饲养的一只大型犬只从背后突然扑出,将虞Y扑倒在地,在虞Y背部、手部、头部进行撕咬。虞Y挣扎无果,幸亏当时有两位路人开车经过,才将恶犬拉开,并将虞Y送至吴江区第五人民医院医治。
当日晚上20点30分左右,虞Y在急诊室拨打110报警。吴江区第五人民医院没有相关狂犬病疫苗,虞Y辗转回到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就诊,之后虞Y又两次到吴江区第五人民医院复诊。89号管家事发后赶到牵住狗,并当场打电话给戴D。戴D让自家无人看管的大狗在别墅内大道上乱串,撕咬其他业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因索赔无果,虞Y起诉来院要求判令戴D赔偿医疗费2389.4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5000元。审理中,虞Y变更诉请要求判令戴D赔偿医疗费2389.40元、营养费280元、护理费280元、误工费5250元、交通费1000元、物损费11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5000元。
戴D辩称,确实在太阳湖花园饲养了一条狗,并请专人看管。根据转述,有一天这个看狗的人在小区里遛狗,突然狗挣脱了,因为虞Y也牵着两条狗走过来,分别是一大一小两条狗,具体什么品种也不清楚。等看狗的人赶过去的时候看到虞Y已牵住了戴D的狗,戴D的狗的耳朵有伤,虞Y受伤情况和照片中一样。具体怎么受伤的过程并没有亲眼看到。然后看狗人就打电话告诉了戴D。虞Y有可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狗不受伤害,做了一些动作,并由此受伤。戴D不在事发现场,对事发情况不清楚,考虑到邻里关系想妥善处理此事,所以说要探望虞Y,后因虞Y要价太高,致调解不成。
物业证明的形式要件不符合证据的要求,除了单位盖章之外还应该有个人的签字。戴D事发后也去物业核实过证明,但没有结果。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上的内容均是虞Y自述,虞Y无法证明虞Y受到的伤害就是戴D饲养的狗致伤的。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虞Y各项诉请的意见如下:医疗费金额无异议,其中医药费573.10元与本案无关;对交通费单据不认可,不能证明是因为本次事件引起的费用;律师费过高,不同意支付,律师是虞Y自己聘请的,应由虞Y自己承担;物损费不认可,虞Y的发票不能证明虞Y实际损失;鉴定费不认可;误工费不认可,对工资签收单真实性有异议。
虞Y补充认为,戴D曾打算从上海到苏州看望虞Y,间接证明是戴D家的狗咬伤了虞Y,才会商谈后续赔偿问题。事发之后物业联系过戴D,当时戴D也确认是戴D的狗咬人,所以物业出具一份证明。虞Y报警之后,派出所的人当场打过电话给戴D,电话中戴D也确认要去看望虞Y。经目击证人辨认,确认派出所拍摄的照片上的狗与事发现场咬伤虞Y的狗是同一条狗。
本案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时,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虞Y受伤是否戴D饲养的狗所致,对此虞Y提供了物业证明、证人证言与报警记录来证明虞Y受伤系戴D的狗所致,而戴D认为虞Y受伤与戴D饲养的狗无关,戴D自述其在事发地饲养了大型犬类,更聘请了专人看狗,狗突然从看狗人处挣脱并发生咬伤事件实属看管不当,事发后戴D表示要看望虞Y也反映出戴D愿意和虞Y协商处理后续赔偿事宜,若此事确与戴D无关,戴D作此表示不符常理。物业证明、证人证言与报警记录的内容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虞Y受伤确系戴D饲养的狗所致。
戴D抗辩虞Y有可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狗不受伤害,做了一些动作,并由此受伤,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且戴D不在事发现场对现场情况并不清楚,不予采信。现因戴D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虞Y受伤非戴D所养之狗导致或虞Y在事发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戴D理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据实确定如下:医疗费,凭据认定为2389.40元,其中医药费确有对应的病历佐证;营养费,按照每天30元标准计算7天,计210元;护理费按照每天30元标准计算7天,计210元;
误工费一节,虞Y提供了工资签收单、劳务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以此主张每月3500元的误工损失,依据充分。误工期参照鉴定报告计算37.50天,计4375元;交通费,根据虞Y就诊次数,酌定为200元;物损费,根据虞Y受伤情况及破损衣服的照片,酌定为200元;鉴定费凭据认定为1800元;律师费,根据虞Y伤情和责任大小,酌情确定为2000元。(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4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