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王C饲养一只白色长毛宠物犬,未办理过养犬登记。金G饲养一只黄色比特犬,已办理养犬登记证、准养牌。某日傍晚,王C在小区遛狗时,其饲养的狗被金G饲养的比特犬咬伤。而后王C将狗送至宠物医院抢救,最终该狗死亡,产生治疗费3800元(含火化费200元)。
王C称牵着自家养的宠物狗“贝贝”在新村小区内散步时,金G饲养的比特犬因无人看管突然出现,比特犬未戴狗罩,撕咬“贝贝”。比特犬系烈性犬,有极强的攻击性,而王C的“贝贝”属于一般的小型宠物犬,只能任其撕咬,当场瘫痪在地。数分钟后,金G才到现场阻止比特犬。王C要求金G一同送“贝贝”至医院抢救,但金G一再阻止。王C自行将狗送至宠物医院,经抢救,“贝贝”死亡。
王C认为,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比特犬属于大型烈性犬,不能在中心城区饲养,且金G也没有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导致王C饲养宠物狗被撕咬死亡,金G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C要求金G赔偿宠物狗的治疗费3800元;二、金G赔偿王C宠物狗损失1000元。王C明确其第二项诉请为养狗的成本损失。
金G辩称,金G家住2楼,王C住6楼。王C家的狗每次经过金G家都会吠叫,金G便与王C打招呼要求其经过时将狗抱起来。事发当天,王C下楼后,金G家的狗不小心挣脱皮带冲下楼,等金G下楼后发现自家狗已经将王C的狗咬了。
金G饲养狗是合法的,办理养犬登记证并接受免疫,犬种为比特犬,为中型犬,并非王C所述的烈性犬。而王C饲养的狗没有办理狗证,也没有打疫苗是不合法的。宠物狗是否系王C所有,王C需举证。如果宠物狗是王C的,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
事发后,C报警,公安部门向金G制作询问笔录,金G在笔录中称:“……我家的一条犬将楼上601室家养的犬咬死了……”金G还称平时其出门遛狗均为狗佩戴牵引绳及嘴套,因此次事发系狗挣脱牵引绳跑出去的,故未及佩戴嘴套。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金G饲养的比特犬未佩戴牵引绳、嘴套,在小区公共场所将王C的狗咬伤,而后该狗死亡之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王C未给其饲养的犬只办理登记,违反H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不能因此否认被咬死的犬只系王C家养,属于王C的财产之事实,金G亦承认该犬只系王C家养,现王C作为被咬死犬只的主人向金G主张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至于金G抗辩其于事发后就王C的狗被咬伤一事提出赔偿300元,双方达成调解,王C则否认。因金G未就双方就此形成合意达成调解提供任何证据。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金额,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王C主张的犬只治疗费3800元(含火化费),有宠物医院的治疗资料及发票为证。
王C另主张养狗成本损失1000元,未能就该项诉请提供任何证据。(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790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