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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狮犬咬死贵宾犬,按宠物机构定价赔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居G诉称:双方均居住于上海市,系邻居关系。在H某楼楼下一层,居G妻子张Z牵着3条居G所有的狗(1条吉娃娃犬、1条巧克力色玩具贵宾犬、1条白色茶杯贵宾犬)在此处遛狗,遇到陈M带着其所有的4条松狮犬(其中2条松狮犬由陈M牵引着,另2条松狮犬未被牵引)在遛狗,其中1条松狮犬咬了居G妻子及居G所有的茶杯贵宾犬。

居G闻讯后赶到现场,为了救自己的茶杯贵宾犬,也被陈M所有的松狮犬咬伤。陈M所有未系牵引带的1条松狮犬先后咬了居G及其妻子张Z、居G所有的1条金色吉娃娃犬、1条白色茶杯贵宾犬。

嗣后,双方及居G妻子前往宠物医院就治受伤的茶杯贵宾犬,该犬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陈M垫付该犬医疗费1,670元,居G不同意陈M垫付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嗣后,居G前往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204元。因双方调解未果,居G诉至法院要求陈M承担医疗费204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600元、死犬赔偿费30,000元(提供购买金额为10,000元的2014年2月15日宠物犬购买协议)、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全部赔偿责任。其对营养费及死犬赔偿费同意询价。

陈M称对双方系邻居关系、事发的时间、地点、居G妻子和陈M牵狗状况、被咬的狗的救治经过和费用均无异议。事发时,其未看到其所有的松狮犬咬人和咬狗,居G的伤系居G的犬造成。事发后,其主动提出去宠物医院救治居G被咬的狗,并主动支付了该犬的医疗费。其对营养费及死犬赔偿费同意询价。

对项目和费用意见如下:认可医疗费20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200元、死犬赔偿金3,000元,上述费用按60%比例承担;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

居G、居G妻子张Z和陈M共同亲笔签署《情况说明》,载明:“晚9:30左右,张Z……及陈M(本案陈M)……都在……小区内遛狗。陈M家的四只松狮犬因其中二只没有带牵引绳不受他本人控制而将张Z一只犬咬伤(……金色吉娃娃),另一只犬咬死(茶杯体贵宾犬……体重2.5斤),并导致张Z及居G(本案居G)……两人手部也被犬咬伤。双方对事后赔偿未达成一致,现将情况说明特请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双方对如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1)、死亡的狗(居G所有)不是比赛型犬,是雄性宠物犬,体重2.5斤,无犬证,无证书;2)、咬居G所有犬的属于陈M所有的松狮犬无犬证。

鉴定部门相关鉴定人员就居G受伤所需营养期限进行咨询,相关鉴定人员建议营养期为7日至14日;向宠物机构进行询价,询价结果如下:1)无证书3斤以下茶杯贵宾犬价格为6,000元至18,000元;2)有证书3斤以下茶杯贵宾犬价格为30,000元至50,000元;3)雌雄茶杯贵宾犬均同价。

本案中存在如下争点:1、居G伤情系陈M所有的无证松狮犬咬伤还是自己所有的犬所咬伤?2、责任承担。3、项目金额的确定。

根据双方亲笔签署的《情况说明》内载明的内容,陈M已确认了其所有的无证松狮犬咬伤居G的事实。陈M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说明的反驳证据,陈M认为居G伤情系其自己所有的犬只造成之意见不予采纳。

陈M自认上述无证松狮犬系其所有、事发时陈M未对上述无证松狮犬采取安全措施,事发时该犬将居G咬伤,作为该犬的所有人的陈M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居G自认其所有的被咬死的茶杯贵宾犬非合法饲养,居G对自身伤害亦有一定过错。对居G的合理损失由陈M承担95%的赔偿责任,其余5%的赔偿责任由居G自行承担。陈M仅同意承担60%的赔偿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

本案赔偿范围和数额,医疗费204元,根据居G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交通费200元酌定,营养费,根据双方同意的鉴定机构相关鉴定人员的咨询结果,酌定为420元(14日)。死犬赔偿费系居G的物损费范畴,根据双方同意的咨价结果及居G提供的宠物犬购买协议综合考量,酌定为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居G未提供足以证明其因本案所涉事宜对自身精神造成严重后果,故不予支持。上述各项共计10,824元,按上述确定的比例,由居G承担541.20元,由陈M承担10,282.80元。(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7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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