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储H与邓D及其他养犬爱好者相约在H闵行区银都路地铁站附近的草坪遛狗聚会,期间邓D未将其带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拴住,当该阿拉斯加雪橇犬与其他犬互相吠叫时,恰逢邓D不在自己的阿拉斯加雪橇犬旁。
储H因担心该阿拉斯加雪橇犬会伤及其他人,故上前欲拉住该阿拉斯加雪橇犬的背带时,被该阿拉斯加雪橇犬咬伤右手。
储H称在制止邓D带来的阿拉斯加雪橇犬与另外一只犬缠斗时,邓D的狗将自己的手咬伤。要求判令邓D赔偿储H误工费5403元、医药费2243.60元、护理费350元、营养费350元、交通费200元、律师费2000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1元,并要求邓D当面赔礼道歉。
邓D称阿拉斯加雪橇犬系己的同学饲养,事发当天系己带去草坪与其他养狗人士聚会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己来承担;事发时自己带去的犬并未咬伤储H,故不同意储H的诉讼请求;储H主张的费用中,认为交通费过高;误工费不予认可;另事发后通过支付宝支付的方式给付了储H400元。
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邓D所豢养的犬只是否将储H咬伤。双方当庭陈述及证人证言,已经形成证据链且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证明储H为避免当时未被拴住的邓D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可能伤害到其他人而上前拉住该犬,在此过程中被该阿拉斯加雪橇犬咬伤右手,可以认定邓D在事发时未拴缚该犬只,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邓D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综上,邓D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其所豢养的犬只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储H要求邓D赔偿误工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律师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具体赔偿范围及数额计算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储H提供的相关票据为2243.60元;二、营养费,储H主张350元,标准过高,为每天30元,参考鉴定意见书为7天共210元;三、护理费储H主张350元,标准过高,为每天40元,参考鉴定意见书,确定为7天共280元;四、交通费,储H主张200元,参考储H的就医情况,酌定为60元;五、误工费,储H主张5403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储H确因本案存在误工收入的减少,不予支持;六、鉴定费储H主张1000元,并提供相关票据;七、律师费,储H主张2000元,尚属合理;八、精神损失费,储H主张1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上述赔偿款项,由邓D承担赔偿责任。(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7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