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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朋友打斗后的金毛犬被咬获赔九成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贺K和张Y系经常在虹口足球场遛狗的朋友。某日晚八点,双方各自带着自己养的狗在虹口足球场遛狗,张Y的金毛犬与案外人袁某某的狼狗发生打斗,之后贺K上前去看金毛犬伤口时,被张Y的金毛犬咬伤右手无名指。

贺K受伤后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职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治疗。贺K在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职工医院施行“右环指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支付医疗费6,962.38元、陪护费300元(5天);贺K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又进行换药和拆线,又支付81.50元。

贺K称朋友张Y的金毛犬与别人的狼狗打架受伤,贺K在低头看张Y的金毛犬伤口时,被金毛犬咬伤。原法院对赔偿作出了判决,判决张Y承担贺K各项合理损失的90%,现贺K进行了取内固定的二次手术,故再次起诉要求张Y赔偿医疗费6,838.48元、交通费7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3,510元,合计12,118.48元的90%,计10,906.63元。

张Y辩称,本起纠纷确系事实,既然法院判决自己承担90%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中同意赔偿贺K合理损失的90%。

司法鉴定意见为贺刘花因被他人狗咬伤致右环指近节指骨基底骨折伴移位,右环指伸指肌腱损伤。经临床治疗,现遗留右环指掌指关节及指间关节屈曲活动受限,上述损伤后遗症尚未达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期取内固定术后休息期为30日,营养期为15日,护理费为15日。

贺K被张Y饲养的金毛犬咬伤确系事实,张Y作为伤人金毛犬的饲养人应对贺K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贺K的损伤系其故意造成,但贺K作为一个养狗十余年的成年人,在明知张Y的金毛犬与他人的狼狗发生打斗后,其性情易暴躁,仍去抚看金毛犬,在危险性爆发可能性的认知上存在重大过失,酌情按照10%的比例减轻张Y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张Y赔偿贺K医疗费6,838.48元、交通费70元、护理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1,820元,合计9,818.48元的90%,计8,836.63元。(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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