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陶T与周N因琐事发生争执,周N饲养的宠物犬将陶T右小腿咬伤。
陶T称在车库门口遇见周N,就前几天发生的助动车损害事件与其交涉,周N蛮不讲理,大吵大闹,并放出其养的狗来咬陶T,致使陶T小腿受伤。故陶T起诉要求周N赔偿其医疗费233.50元、交通费71元,共计304.50元。
周N称见到陶T在自家车库门口修车,上前与陶T打招呼,陶T即对着我大骂,我不予理睬回了家。之后,我出门遛狗时发现陶T还在车库门口,看到我后陶T又追着我骂,跟着我走过了五家车库门,还不依不饶的追到我家门口边,这时我家小狗才冲上去咬了陶T。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周N饲养的宠物犬将陶T咬伤,现并无证据显示陶T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本院确定周N对陶T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至于陶T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N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陶T医疗费233.50元、交通费71元,共计304.50元。(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