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王某、张某因业务往来,常在一起饮酒。陈某宴请另二人在其家喝酒,三人分别饮了不同等量的白酒和啤酒,吃饭后王某先行离开。因张某已醉,陈某便开车将其带到某地,让张某在车上醒酒,张某就在第二排左边座位上睡着,陈某自己则离开了。之后陈某回来发现张某脸色发黄、呼吸微弱,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生检查诊断张某已经猝死。后张某家人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二十万元。
共同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宴饮组织者对宴饮参与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注意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其本质为一种过失责任。未尽到通常人应有之该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之过失,应对醉酒伤亡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作为宴饮召集者,未能尽注意义务而审慎控制张某的饮酒量,对其醉酒负一定责任。酒宴结束后,在明知张某醉酒的情况下,不及时将其送回家,由其家人照顾,却让其独自在车内数小时而未采取必要的醒酒措施,陈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超量饮酒会导致判断能力和对自身的控制力下降,可能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但却不加克制,导致最终喝醉,故张某因其本人的过错行为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