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系L的妻子。L骑驶电动自行车至崇明区港沿镇同滧村村支部北100余米大河处钓鱼,后L同队邻居Q也到该河边钓鱼。Q在西边钓鱼,L在东边钓鱼。Q钓了半小时许,听到东边“唉哇”一声,看到L朝天跌倒在地上没有反应,因Q未带手机,回生产队叫人,S骑驶电动自行车赶至现场,遂打110、120,L被送往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崇明区公安局港沿派出所委托上海市崇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L死因进行鉴定,分析意见为不能排除L系生前电击死。上海律师
L钓鱼河边有电力公司架设的10KV高压电线,部分为绝缘线,部分为裸道线。按配电网运行规程规定非居民区的架空线路与地面最小垂直距离为5.5米,桥边的高压线下无警示标志。
S诉讼请求: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251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27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1520元中的70%计1089362.40元及代理费10000元。因河道两旁未设置高压线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上海律师
电力公司辩称:崇明区港沿镇同滧村村支部北100余米大河处的高压线是按配电网运行规程架空线路与地面最小垂直距离为5.5米的规定架设,架设裸道线也是符合规定的。事发前旁人也劝阻过L在高压线下钓鱼有危险。
S的经济损失如下:S主张死亡赔偿金1251920元、丧葬费42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S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电力公司认为依法处理。L因电击死亡,按本地平均生活水平、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为20000元。S主张代理费10000元,电力公司认为依法处理。现按本实际情况,代理费核定为8000元。S的经济损失共计1322712元。上海律师
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使经营者没有过错,仍应当承担责任。本案造成L死亡后果的电线为10KV高压电线,其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电力公司作为该高压电线的管理人应当对L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辩解上述电力设施的架设符合有关规定、其公司不存在过错的意见并不构成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
但就本案发生的经过来看,L在别人提醒已知道高压电线的情况下,仍在高压线下钓鱼,以致鱼竿与高压电线接触而电击死亡,其自身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可以相应减轻电力公司的责任。故S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2018)沪0151民初34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