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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下高压线击倒骑车人致使皮肤烧伤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A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至浦东新区吕三路时,被突然从高空中落下的高压线击倒在地,致使A右下肢皮肤大面积烫伤,电力公司为事发处高压线产权人。事发后,A被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治疗。唐镇派出所接到此事件报警。A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医药费1,918.50元全由电力公司支付,A主张的医疗费中已经扣除该笔费用,此外,电力公司还为A支付过住院期间护工费240元。上海律师

电力公司向A支付现金2,000元。A出院之后曾继续进行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并经电力公司同意,在旅馆居住一段时间。鉴定结论为A被从高空落下的高压线击伤,致右下肢皮肤灼伤。其损伤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其本次损伤后的休息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30-60日。

A从事房屋买卖工作,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提成。x休息期间只领到7月的基本工资1,200元。A认为下肢皮肤大面积坏死并留有黑色疤痕,需继续治疗及整形。此外,A因被落下的高压线击中而受到惊吓,经常产生恐惧感而影响正常生活,且A年纪轻轻,尚未结婚,腿上留下大面积黑色疤痕也使得A陷入极度痛苦,至今无法摆脱。上海律师

电力公司辩称,对A的受伤经过没有异议,对于A出院后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及鉴定费也无异议;对误工费不认可,因为A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因此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营养费,认可按照每天20元标准计算;对护理费,认可按照每天30元标准计算,A在住院期间,电力公司曾为其聘请护工,支付12天的护理费共计240元,对此应当从护理费中扣除;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因为A并未构成伤残;A主张的律师费过高,且电力公司认为聘请律师属不必要行为,因此不同意承担律师费;A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因此电力公司不同意承担;此外,A的全部住院医药费已由电力公司承担,电力公司还支付给A2,000元现金,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上海律师

电力公司应当对其经营管理电力设备、设施予以妥善维护,保证安全运行。现A被高空落下的高压线击伤,电力公司作为事发处高压线的产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及鉴定费均系合理支出并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电力公司对此认可;A主张的误工费过高且缺乏足够证据支撑,根据其工作的性质酌情确定为每月2,500元,休息期三个月共计7,500元,A七月份领取的1,200元工资应当从上述误工费中扣除;营养费确定为每天20元,共计1,200元;护理费确定为每天30元,共计1,800元,但应扣除电力公司为其支付的住院期间护工费240元;A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A虽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到A伤疤的部位及A年龄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5,000元;A主张的律师费过高,确定为3,000元;A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电力公司支付给A的现金2,000元,A应当返还;电力公司为A购买住院日用品所付钱款,因与本案无关,故不作处理。(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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