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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送黄沙水泥,不知高压线会触电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B前经常与P、案外人H、J、K等山东籍老乡一同从事装修工程中的敲墙、搬运黄沙、水泥等工作,完成工作后,由其中一人作为代表对外结算并领取工作报酬,再按照各自工作量进行内部分配。甲公司青浦分公司承接到装修工程后,曾多次联系P要求找人为其搬运建材等,并于工作完成后按照工作量支付报酬。上海律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夏阳金城二期45#房酒店式公寓装饰工程,包括房间内土建墙体调整砌筑及室内装饰,合同暂定总价410万元,甲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其分公司即甲公司青浦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甲公司青浦分公司安排其项目经理王山子负责工地现场监理。

甲公司青浦分公司材料部经理要求P找人将夏阳金城二期酒店式公寓一楼南侧室外的黄沙、水泥等建筑材料搬运至四楼。甲公司青浦分公司未向P等人告知工地附近存在高压线的情况,亦未向P等人提供安全防护设施。P召集了包括B在内的五六人至该工地搬运建筑材料。上海律师

起初,B等人将建筑材料背至四楼。为省时省力,P等人欲使用卷扬机吊运建筑材料。由于房屋南侧存在玻璃等阻碍物,P遂在房屋东侧四楼窗口安装卷扬机,利用钢丝绳将建筑材料从一楼室外吊运至四楼。徐家春至装修工地查看,发现有人用推车将黄沙、水泥往房屋东侧推,得知P等人将建筑材料吊运上楼,前往四楼欲阻止P吊运。

P在四楼操作卷扬机,B在一楼室外斜拉钢丝绳。由于B手中的钢丝绳与建筑旁架空的高压线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导致B当场触电昏迷,被送至青浦区中山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来院已死——电击伤”。事发时,甲公司青浦分公司负责现场监理的项目经理王山子未在工地现场,乙公司负责现场监管的甲方代表龚金水亦不在工地现场。

事发后,赵甲、曹甲、曹乙、赵乙因处理后事需要资金,向甲公司借款150,000元,甲公司青浦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另行以个人名义支付赵甲、曹甲、曹乙、赵乙生活费12,000元。上海律师

事发建筑物旁的架空高压线电压等级为10KV,产权人为电力公司青浦公司。一般地区1-10KV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5米范围内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3KV-10KV电压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为1.5米。本案事发建筑物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为3.3米,位于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P进入工地时已注意到建筑物旁架设有高压线,但P等人进入电力保护区作业前未进行报批。上海律师

甲公司具备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800万元以内室内装饰工程专项施工。甲公司青浦分公司系甲公司的分公司,无独立注册资金。乙公司在土建工程完工后更换了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尚未到位。

甲公司青浦分公司通过P召集B等人为甲公司青浦分公司承接的工程搬运建筑材料,B及P等人按照甲公司青浦分公司的要求完成搬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甲公司青浦分公司给付报酬,故B与甲公司青浦分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甲公司青浦分公司作为定作人,未将工地附近存在高压线的情况告知B等人,亦未向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在定作风险告知上存在过错。事发当天,甲公司青浦分公司的现场监理人员未在工地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对B等人使用卷扬机进行吊运的行为未及时发现;甲公司青浦分公司材料部经理在发现B等人使用卷扬机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故甲公司青浦分公司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存在失职,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甲公司青浦分公司系甲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甲公司承担。确认甲公司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乙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对本案施工工程负有安全监管义务。乙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仍未到位。事发当时,乙公司负责工地现场监管的人员亦不在现场,故乙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确认乙公司应承担10%的责任。上海律师

电力公司青浦公司系事发高压电线产权人,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事发地点位于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B等人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亦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使用卷扬机进行吊装作业,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电力公司青浦公司对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P召集B至事发工地搬运建材,其与B系共同承揽人。根据P陈述,其在进入工地时已注意到事发建筑物旁存在高压电线且距离较近。故其在四楼窗口架设卷扬机时,应当预见到该行为可能会发生危险,但其仍安装卷扬机进行吊装作业,故P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且P安装卷扬机的行为与B操作卷扬机钢丝绳时发生触电事故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P对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确认P应承担10%的责任。上海律师

死者B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高压电线附近使用卷扬机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应当能够预见,因其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电力保护区冒险作业,故其自身对于触电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2011)青民一(民)初字第899号(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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