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唐和同学上学路上经过一根电线杆,他吹牛和同学说,自己曾经爬上过这根电线杆。同学表示不信,为了逞强,小唐爬到了电线杆上,触碰到了架设在电线杆上的高压线,被电击成了重伤,碰到电线杆的手也被截肢了。家长唐先生只有小唐一个宝贝儿子,他伤心之余认为,电线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主观上存在过错,要让架设电线杆的电厂赔偿儿子的经济损失。律师
对于唐先生委托的这起损害赔偿案件,他要求风险代理。但沈律师认为这起案件基本没有赢面。电线杆距离地面有五米多高,不会对任何人造成威胁和损害,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并没有过错。小唐擅自爬行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应由电力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大家都知道触碰高压电线杆的危害后果。电线杆的高度有五米多,一般是不会对路人造成危险。小唐擅自爬上高高的电线杆,还去触碰上面的电线。在主观上他具有严重的过错,可以说本案小唐的受伤,是他自身的故意而造成的。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是免除责任的法定抗辩理由。这里的故意不是故意自残,而是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引起触电事故是受害人在电力社区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第二、第三、第四项实际上是对受害人故意的几种情况列举,很显然,本案中,害小唐受伤是属于第四项。此时电力设施产权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后果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判断减轻侵权责任的程度。显然电力公司在本案中是免责的。律师
虽然心里是很着急的,但唐先生自己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以及能否索赔,也是有一定的明知,否则他不会主动提出风险代理方式,要求律师承办此案。在唐先生的心里,他也知道这次事故是小唐的贸然为止,电力公司可能没有责任。只不过唐先生不愿意相信儿子的手就这么被电击得没了,而作为未成年的监护人,他还要赔偿电力公司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