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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钢丝铁网意外触电,私拉电线承担主责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Z与绿化工程公司的同事在浦东新区小华江路苗圃工作刚结束后,按照之前副总的指示,去将路边因刚下雨倒下的钢丝隔网扶起来,以免影响通行。Z从苗圃出来到小华江路上时,小腿碰到隔离网上已导电的通讯线,被电击后突然倒地。带班的K立即拨打120救护车,将Z送往浦东人民医院急救。得知情况后立即通知了浦东新区曹路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的C,C来到现场后拨打了浦东供电公司的抢修电话,抢修人员随后来到事故现场,经查发现事发西侧方位编号6及6A的两根电信电线杆子顶端架有一根民用电源线,民用电源线与断头的通讯线相互缠绕摩擦,使得通讯线表皮破损而导电。断头的通讯线垂直往下挂在钢丝隔离网上,使得整个隔离网也带电,Z在行将隔离网扶正放好时,一下子将Z击倒,不省人事。经查,该民用电线是从被告餐饮公司的墙内出来,通过挂在电信公司的两根电线杆上,后攀附沿线电信公司的电线杆径直向西直至临时建设的两个房屋内。上海律师

事发后,浦东供电公司派员至现场抢修。抢修人员确定系从餐饮公司围墙中拉出的电线架设到电信公司位于邻近事故点的电信杆上与断头垂下的通讯线缠绕互相磨损破皮导致通讯线带电并导致隔离网带电,认为该电线是用户的电线,非浦东供电公司的资产,遂在将垂下的通讯线剪断作了处理后离开现场。随后从餐饮公司电线拉出处开始追踪拍照直至事发地。

Z经急救后被转往第七人民医院烧伤整形科治疗。经诊断,Z右小腿电击伤,近跟部2%创面坏死,干痂。Z在该院住院进行植皮手术,,整个期间共花费医药费20,005.42元、急救费210元、交通72元。出院诊断右小腿电击伤2%Ⅲ。上海律师

Z认为触电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碰到了电信公司的通讯线,而通讯线导电是由餐饮公司的电线引起的,浦东供电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沿线的电力设施,因管理维护不当,使得餐饮公司私设民用电源并磨损通讯线均无人发现,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三方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对Z起诉陈述的受伤过程无异议,但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造成直接侵权的设备与本公司无关,直接接触受害人的电源的来源处是餐饮公司私自接拉的电线,是表后线,是餐饮公司管理的线路,不属于本公司管理维护范围内的线路。直接侵权侵害Z的线路是电信公司和餐饮公司直接造成的,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存在侵权责任。上海律师

电信公司辩称:Z的事故与本公司无关,不同意Z的诉请。事发路段线路是由餐饮公司私拉,事发路段所有电信的通信光缆线路均是正常,没有垂落的情况,经查,事发后没有进行维修情况。Z陈述最终是被电信通讯线电到不符合事实,与Z提供的证人证言不相符。Z实际上是在绿化公司从事苗圃工作,是接受第三方委托从事无关的事情。Z作为成年人在下午4点看到垂落的电线,Z应该尽到审慎的义务,应该报修,不应该去搬动电线。

餐饮公司辩称:本公司没有私拉任何线路,出事地点离餐饮公司几百米,隔壁马路在维护,镇里面拆违章建筑,有六个企业在拆迁,如果是触电的话,是那几家单位的事情,与本公司无关。上海律师

Z因此事故花费医药费20,005.4元(含伙食费451元)、急救费210元。Z在事故发生前一年月均收入2,090.30元。事故发生后,Z的工资卡内发放2,680元、2,680元、2,560元。Z和其单位均称系Z因经济困难向单位预支工资作为借款,待获赔后归还单位。Z为主张交通费,提供停车费发票72元,称是送Z就医发生的停车费。Z聘请律师诉讼,支付律师费2,560元。

供电公司确认在该地域仅与餐饮公司签订了供电合同,由餐饮支付电费。餐饮公司确认由其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电合同,但有其他几家单位从其表箱中接电及有另外四根接出墙外的电线是从餐饮公司的电表箱中接出的,不知道引发事故的私接电线情况。Z称当时认为周围的公共设施是安全的,没想到会触电。上海律师

餐饮公司对于自己使用的电表箱具有管理责任,现导致本次事故的电线是从餐饮公司的电表箱中接出,餐饮公司称不清楚该电线从其表箱中接出的情况,显然系管理不当,对于该电线所引起的事故责任应当由餐饮公司承担,如果餐饮公司认为是他人造成的,可向他人另行追偿。电信公司对于其架设在外的电信杆和通讯线具有管理责任。从餐饮公司接出的电线连接在电信公司的电信杆上,并与架设在电信公司的电信杆上的断头通讯线缠绕磨损,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从两线互相磨损直至破皮的情况来看,显然电线的架设与通讯线断头下垂经历了较长时间,而电信公司未能发现此危险因素,属管理不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上海律师

本案发生后,电信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导致事故发生的通讯线不属于本公司所有,即便通讯线是他人私自驾设,同样也是电信公司管理不当所致。事发地并非危险区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具有危险因素,普通人在正常情况下难以预料在会发生触电,通讯线并非电线,正常情况下本身不会导致触电事故,无论Z当时是否看到下垂的通讯线,都不宜认定Z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浦东供电公司对于从餐饮公司接出的电线不具有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从餐饮公司接出的电线架设在电信公司的电信杆上且缠绕在通讯线上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餐饮公司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电信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由餐饮公司对Z的损失承担80%,由电信公司承担20%。上海律师

关于Z的损失认定。医疗费20,005.40元(含伙食费451元)、急救费210元已经认定,应予赔付。Z主张的休息期限和营养期限均合理。根据Z事故前的收入的情况,本院确认其误工损失5,225.80元。Z的医疗费中已经包含了伙食费,对Z主张的伙食费不予支持。Z主张营养费1,480元、交通费72元、律师费2,560元均合理。上述费用合计29,553.20元,由餐饮公司承担23,642.56元,由电信公司承担5,910.64元。(2017)沪0115民初98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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