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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拉电线使用拖线板触电身亡,房东赔十万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受害人J与J丈夫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即J儿。J父、J母系J的父母。事发前,J与J丈夫、J儿共同租住在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杨木桥村东房屋内。早晨7时许,J在上述租赁房屋内弯腰插电板,突然倒地昏迷,后经120到场确认死亡。上海律师

经鉴定,J死因符合电击死。二、M与H系夫妻关系。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杨木桥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系案外人陆某某。M在公安机关曾述称,J丈夫一家是其中一间的租客;徐育琴过世;房租每月两百多元;出租房屋的电路是自行铺设的。

J父等共同提出请求:M、H赔偿40万元,被J父等供电公司赔偿10万元。事实和理由:J父等认为系争租赁房屋内的电表及线路均是由出租方M、H提供,受害人J触电死亡,系出租方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所致,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供电公司未能行使审核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M、H共同辩称,J在房内使用自己接的拖线板不当而触电死亡,是其无法控制的。供电公司辩称,使用的电表、线路都是H私接的,房屋也是违章搭建,其也无法管理,故不同意请求。

J父等向一审起诉,请求判令M、H及供电公司连带赔偿其死亡赔偿金702,046.80元(1,059,240×70%+被扶养人生活费66,502.80元,即J儿计算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丧葬费19,625.10元、尸体冷藏费1,924.80元、交通费1,800元、住宿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

J父等表示,事发出租房屋内安装了分闸电表,用来和房东结算电费。

结合公安机关拍摄的事发现场照片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仍难以确定受害人触电死亡与J父等主张的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必然因果关系。并且,通过对事发现场的观察,受害人用电安全意识淡薄,电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明显不当,应对其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上海律师

H作为事发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出租房屋的收益人,对出租房屋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应当保障出租房屋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在其明知或应当知道事发出租房屋系违章搭建且存在私拉电线、电表的情况下,仍放任受害人一家居住于存在明显用电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内,并疏于对房屋内用电情况的监管,可以认定H对受害人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M虽为出租收益的共有人,但不必然对事发出租房屋负有共同管理义务,故J父等提出M系出租房屋共同管理义务人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J父等亦未能举证证明供电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故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亦不予支持。上海律师

J的死亡应是在使用接线板过程中触电所致,未有证据证明被J父等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J父等认为M、H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而导致J死亡,考虑到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私人家庭用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且即便安装漏电保护器,亦不必然保证避免致人触电的后果,故J父等该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考虑到系争房屋属私自搭建,其内设分闸电表及电路均为自行铺设,且J父等亦未举证证明供电公司存在过错,故J父等该主张,亦不予采信。

关于J父等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材料,依法确定各项赔偿基数如下:丧葬费39,023元,死亡赔偿金510,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1,2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5,000元、律师费10,000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中,J父等主张的尸体冷藏费、交通费、住宿费已经包含在丧葬费中,不再另项支持。结合H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H赔偿J父等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H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J父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和律师费共计100,000元。(2017)沪0113民初268号(2017)沪02民终1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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