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浦东分局老港派出所接报称,在良泰路往西马路施工处,泵车单车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泵车臂架触碰高压线,电流将扶着泵车混凝土出口的两名工人击伤,伤者已至医院救治,民警现场拍摄了照片并将泵车操作员带所内询问。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出具了电力检修单,检修费18万余元,该单中事故原因载明“泵车碰线,线路跳闸”。上海律师
H受伤后,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皮肤病医院、上海电力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受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老港派出所的委托,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H之躯干、双上肢电烧伤,致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构成九(玖)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2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H为此支付鉴定费2,400元。
混凝土泵车驾驶员系实业公司的职员,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操作泵车臂碰上方高压线发生电击事故。H、案外人叶某某系地面施工人员,两人扶着泵车混凝土喷管灌混凝土过程中被导下的电流击伤。混凝土泵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不计免赔)均投保于保险公司,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实业公司已给付H现金39,000元,并为H垫付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上海律师
H诉称,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259.01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8,080元、残疾赔偿金190,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400元。增加一项住院伙食补助费诉讼请求2,280元;律师费明确为3,,000元。
实业公司辩称,公司员工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操作车辆发生触电事故,其公司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H各项损失,H支付的医疗费由法院核算,另公司为H垫付了医疗费(含外购医疗辅助器具费)213,089.60元;护理费7,090元由公司为H垫付;公司为H垫付交通费(H家属往来)3,861元;律师费无异议。事发后,已给付H现金39,000元。 上海律师
保险公司辩称,混凝土泵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H是因被告车辆触电受伤存在异议。H作为地面操作人员未做好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应自担部分责任。本案事故非交通事故,故不同意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H本系农村居民,即使事发后H因城镇买房,户籍由农村户籍变更为城镇户籍,残疾赔偿金应按事发前的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因非交通事故,公安部门未对本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安监部门亦未对本起事故进行处理。
本案事故系非交通事故,故H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请求,无法律根据,不予采纳。H等地面人员从事地面水泥浇灌导向工作,属非高危性工作,本案事故泵车臂碰高压线导致触电,H不可能充分预见,不可能事先穿戴防电等安全设备,故保险公司提出的H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意见,难以采纳。 上海律师
故对H合理损失,实业公司负全部赔偿责任,混凝土泵车的商业三者险投保于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H损失,超过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由实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H的各项合理损失计441,262.46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09,082.12元(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超过保险赔偿部分32,180.34元,由实业公司赔偿H。因实业公司已先前给付H现金39,000元,以及为H垫付医疗费210,163.45元、医疗费中的伙食费2,709.70元、护理费7,090元合计258,963.15元,超过了其应赔偿的款项,故对超过部分226,782.81元,由保险公司直接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0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