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Y委托T为其居住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富田路301室房屋阳台安装防盗窗。T通知R、案外人T、Q至Y处安装防盗窗。R、T与案外人T、Q从楼下把防盗窗吊至航卫市场搭建的平台上,再通过平台翻越防护栏后将防盗窗移至Y家阳台处进行安装。在R与T跨越平台护栏搬运防盗窗时,由于防盗窗上部触碰到高压电线,致R与T触电倒地。R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上海律师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R因电击伤致全身5%Ⅲ度电烧伤,现全身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评定为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50日,营养90日,护理60日。为作该鉴定,R支出鉴定费2,300元。
R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为非农业家庭户。R认可在其受伤后Y垫付医疗费2,000元,Y垫付医疗费70,000元。
R诉称为Y家安装防盗窗,Y家位于航卫市场建造的违章建筑上方,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线穿过航卫市场的建筑上方。因安装防盗窗需翻越违章建筑,电力公司未按规定架高电线及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导致R在将防盗窗抬至Y家进行安装的过程中触碰到高压线,R当即被击伤,火焰灼伤全身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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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辩称,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仁华装潢店安装防盗窗,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仁华装潢店系个体经营,该店经营者是T,T与R之间为雇佣关系,答辩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仁华装潢店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施工方案由T确定,答辩人曾提醒R不要从航卫市场搭建的违章建筑上搬运防盗窗,但因R贪图方便,从航卫市场搭建的平台上搬运防盗窗,在跨越围栏过程中防盗窗触碰到高压电线而导致R受伤。若R从六楼往下吊防盗窗就不会触碰到高压电线,对R的人身损害无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R受伤后,曾垫付过R医疗费2,000元。
航卫市场未到庭应诉,但书面答辩称,R触电受伤所在建筑系由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批准建造,并非违章建筑。该建筑是封闭的,R及Y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外墙翻越至房屋平台把防盗窗拖上去,并在搬运过程中触碰到高压线而受伤,对此R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曾发函要求供电公司将高压电线塔搬离,高压电线塔不仅占用了实业公司的土地,也限制了航卫市场对房屋土地最大效益的利用,而且电线塔距离Y家的居民楼只有8米,供电公司对高压电线塔的安全性具有主体责任,应当主动积极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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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辩称,Y架设的高压线设置了警示标志,R在高压线下作业应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并通知答辩人现场看护,R未做到过错在R;二是R应事前采取保障措施,因R未采取保障措施才导致事故发生使R受到损害;三是高压线架设在先,航卫市场搭建违章建筑物在后,导致建筑物与高压线之间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安全距离。航卫市场搭建建筑物时曾发通知要求航卫市场拆除,但其未实际拆除,是由于航卫市场违章建筑的存在才导致了安全隐患,引发了本起事故。
T辩称,R是姐夫,双方曾有过很多合作关系。此次装防盗窗的活是答辩人接的,接活后叫R等人一起安装。安装当天,Y要求R及答辩人将防盗窗吊运至航卫市场搭建的平台上,从平台上搬运至Y家窗台进行安装,曾查看过Y家附近的地形,当时没有看到高压线,若看到高压线就不会在平台上搬运防盗窗。R受伤后答辩人积极救助,其他Y并未履行救助义务。除了Y支付的2,000元医疗费外,R其他医疗费都由答辩人支付,为此答辩人共垫付了医疗费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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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高度危险作业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作为高压输电活动经营者的电力公司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依法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现在无证据证明R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存在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的前提下,Y电力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
R在跨越平台防护栏搬运防盗窗过程中,疏于对平台上方高压线的注意,未能尽到确保自身安全的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关于Y,其与T并无书面发包协议,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其施工行为系按照Y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其与Y之间应为承揽关系。Y作为定作人,其对房屋周围的环境应较承揽人更为熟悉,但其未能提供安全的施工场所,未能有效阻止承揽人进行危险施工,与R的损害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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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卫市场,其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违章搭建相关建筑,导致已有高压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安全标准,在Y电力公司通知整改后仍未消除危险,且航卫市场违章搭建为周围居民安装防盗设施也带来不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此,航卫市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关于T,在承揽了Y委托的安装业务后,组织召集R等人一起安装防盗窗,并由其出面与Y结算钱款,可见本案中其系R的雇主,其虽至现场勘查地形,但在安排作业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选择了从高压电线下搬运防盗窗的危险方法安装防盗窗,从而酿成事故。故T对R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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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电力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Y承担15%赔偿责任,航卫市场承担10%赔偿责任,雇主T承担30%赔偿责任,其余15%责任由R自负。(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