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本案是一起身体侵权纠纷,原被告双方是同事,均是幼儿园代课老师。因为生源争抢发生殴打,致原告受伤。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9000多元,法院最终支持12000元。
案例引用
原告诉称:被告多次与其争抢学生。2012年,在小班升大班招生过程中,被告不让小班的孩子升入闻白教的大班,2人发生纠纷,辱骂并殴打她,致其面部受伤,并将其右手拇指咬掉1块。其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构成轻微伤。其因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损失一直未得到赔偿,遂于2012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上述费用共计19000余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认为,双方系因争抢生源问题发生斗殴,斗殴中被告对原告造成受伤是因正当防卫导致,故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审结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限期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并承担2/3的诉讼费用。对于法院的判决,被告后悔不已,可谓得不偿失。
律师事务所点评: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故发生争执后互相殴打,导致原告身体多部位受伤,被告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告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告的纷争,导致双方互殴,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关于被告主张侵权系正当防卫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显然双方是因为一事不和发生斗殴,因此并不成立。
被告若认为在斗殴过程中自身也受到损害,因为双方系发生在同一侵权法律关系之中,因此被告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再预交反诉费用之后并提出反诉后,法院可将两案合并审理。本案中被告并未提出,因此法院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