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B与黄R健康权纠纷一案,黄R系丁B妻子的弟弟。因房屋动拆迁事宜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丁B受伤。事发后,丁B之妻即打110报警,公安局长宁分局虹桥路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警。
虹桥所出具验伤通知书。丁B即至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验伤,验伤的结论为:左胸外伤、左肋骨骨折、右环指伸肌腱断裂。丁B又至长中心门诊治疗。
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接受虹桥所委托对丁B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左胸第五肋骨折,无明显移位;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4.3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虹桥所确认黄R在事发当日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对黄R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00元。
根据黄R申请,委托司鉴所对丁B的伤情与外伤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的左侧第5肋骨骨折,右手环指伸肌腱损伤与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黄R为此支出鉴定费2,100元。
丁B诉称:因黄R无住房,黄R女儿需在上海读书户口必须农转非,黄R与丁B商量要求将其户口报入丁B处,黄R还出具书面保证书:“若房屋动迁,决不要你们的房子。”丁B出于亲情同意黄R户口报至丁B处。
丁B处房屋动迁,实行“数砖头,不点人头”的动迁方案。黄R因未拿到动迁款,由此与丁B产生矛盾。黄R曾先后三次诉讼至法院,其中两次开庭后自行撤诉,一次被法院驳回起诉。
丁B通过亲戚与黄R沟通后,先后给付黄R50,000元,以平息矛盾。未想黄R无故上门对丁B进行殴打,致丁B左肋骨骨折、右环指伸肌腱断裂。丁B因就赔偿事宜未能与黄R协商一致,故起诉要求黄R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黄R辩称:为解决房屋动迁事宜至丁B家门口,丁B无法进门即冲上来朝其脸上吐了一口痰,黄R用手去遮挡时碰到了丁B的左胸肋骨、手臂等处,丁B即用装在拎包里的喇叭砸黄R的头部,致黄R头部受伤。黄R未打过丁B,丁B的伤与黄R无任何关系,故不同意丁B的诉讼请求。
双方因房屋动迁事宜产生口角引起争执,继而又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黄R殴打丁B致丁B受伤,黄R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丁B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双方的纠纷未采取冷静妥善的方式予以解决,以致双方由言语争执上升至肢体冲突,对此丁B亦有过错,可以减轻黄R的民事责任。
综上,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原、黄R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黄R对丁B的损害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30%的责任由丁B自行承担。医疗费1,629.60元;2、营养费为450元(30元/天×15天);误工费酌情确定丁B的误工损失为3,640元(1,820元/月×2月);护理费为600元(40元/天×15天);交通费1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黄R应赔偿丁B金合计5,513.32元。(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45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