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K与朱F身体权纠纷一案,沈K诉称朱F系继父,朱F在家中无故殴打沈K,用拳头击打和用脚踢沈K头部,致使沈K头部受到重创。沈K报警,警察将朱F带至派出所调查并了解情况,朱F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但没有对沈K进行赔偿。
沈K要求朱F赔偿医疗费1974.90元、误工费2272.73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朱F承担。
朱F称起纠纷的起因系由沈K挑起,朱F对沈K带男友回家说了一句“带朋友回来也不叫人”,沈K随手拿起杯子砸向朱F,朱F用手挡了一下造成手部受伤。朱F仅仅抓住沈K的手不让其扔东西,并未殴打沈K。本案系家庭纠纷,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沈K伤情经验伤检验,诊断为多处软组织伤,脑外伤。事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琐事引发争执、肢体冲突,期间朱F殴打沈K受伤的事实清楚。作为家庭成员之间本应互相谦让、和睦相处,尽量避免矛盾的发生,发生纠纷亦应当沟通协商或请求相关部门调解处理等合法途径解决。
本案双方均未理智地解决矛盾,并引发肢体冲突。对此,确定双方在本次纠纷中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纠纷的起因、经过、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确定沈K对此次纠纷承担30%的责任,朱F对此次纠纷承担70%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医疗费1276.50元的赔偿标准达成一致。关于误工费,根据沈K的伤情酌情确定其伤后需要休息的时间为15日,因沈K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受伤后产生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参照H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酌情确定误工费为910元。关于营养费与护理费,根据沈K的伤情,酌定营养期、护理期各7日,分别参照每日30元、40元的标准酌定营养费为210元、护理费为280元。关于交通费,考虑到沈K受伤后就医所需,酌情确定交通费为100元。上述费用,由朱F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律师代理费,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律师代理费为1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沈K受伤并不严重,难以支持。(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