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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吵架推倒受伤,受害人行为过激承担20%责任

健康权纠纷一案,唐R与千C在浦东新区航头镇航鸣路厂房1楼上海D精密机械公司生产部办公室内发生争吵,双方都有过激的言语,争吵中,千C将唐R推倒,导致唐R倒地昏迷,后唐R被送往医院治疗,千C垫付了医疗费,嗣后,唐R又多次治疗,花去医疗费652.70元。

唐R起诉要求千C赔偿唐R医疗费652.7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641.17元,合计6,993.87元。千Y辩称,唐R先辱骂殴打千C,唐R倒地是假装受伤,实际不存在损害。要求驳回唐R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航头派出所接警后,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唐R和千C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唐R对行政处罚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浦东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航头派出所对唐R的行政处罚。嗣后,千C对浦东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不服,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千C的上诉。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唐R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以及伤残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唐荣麟头部外伤,其后遗症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伤后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双方因故产生纠纷,均未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纠纷,导致发生激烈的争吵后唐R被千C推倒受伤。发生本案纠纷唐R也有一定过错,酌情减轻千C的赔偿责任,确定千C对唐R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千C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1、唐R共花去医疗费652.70元,千C应赔偿唐R医疗费522.16元(计算方式:652.70×80%=522.16元);

2、护理费,唐R需护理15日,按每日60元计算,千C应赔偿唐R护理费720元(计算方式:60×15×80%=720元);

3、误工费,千C的休息期为30天,双方一致确认唐R在受伤后30天的误工损失为4,641.17元,千C应赔偿唐R误工费3,712.94元(计算方式:4,641.17×80%=3,712.94元);

4、营养费,唐R需营养15日,按每日40元计算,千C应赔偿唐R营养费480元(计算方式:40×15×80%=480元);

5、交通费,唐R为了治疗及鉴定,势必产生一定的交通费,酌定为200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2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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