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纠纷一案,浦H和浦A兄弟关系,双方在浦东新区惠南镇塘路村新南北路上相遇时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推搡,期间浦H左手手指受伤。后浦H至上海市浦东医院进行治疗。
经浦H申请,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华政[2014]法医残鉴字第F-480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浦H因外力作用致左手食指损伤,酌情给予伤后休息9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浦H诉称因兄弟浦c拆除祖传老宅翻建房屋,故其前往交涉,途中遇到浦A后即遭浦A寻衅辱骂。浦A不问情由一把抓住浦H上衣领口,双方继而发生互扭,期间浦A捉住浦H左手、狠劲扭拗致浦H左手食指及中指受伤。
浦A辩称,当时是浦H故意殴打浦A,但浦A没有动手,所以其不同意对浦H做任何补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浦A是否应当对浦H的伤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浦H诉称,事发当日系浦A无事找事、故意殴打致其受伤,所以要求浦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浦A认为其根本没有打过浦H,故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事发当日公安机关对原、浦A所作的询问笔录,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双方发生口角、相互推搡,期间浦H左手手指因此受伤之事实可以确定。
考虑到双方素有间隙、互不往来,在两人相遇并发生口角后,在明知不可能理论出是非曲直的情况下,浦A未采取离开现场的克制手段,终致两人由口角发生到推搡,最后致浦H受伤,对此浦H也应自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故对浦H的损害后果,综合考虑本起纠纷的发生经过,确认由浦A承担60%的赔偿责任,浦H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对于浦H的相关损失:1、医疗费,结合病史记录和医疗费发票,在扣除附加支付的部分后,凭据核实为3,365.10元;
2、关于误工费,浦H称曾在一家公司做门卫,但在发生纠纷前不做了,村民委员会曾出具过证明其当时有每天100元的工作收入,故现主张每天50元的误工损失;浦A则认为浦H已经退休,村民委员会证明不予认可,不同意浦H的误工费诉求。浦H已经退休且已年满70岁,目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因本起纠纷造成了浦H实际的误工损失,故对此向诉求不予支持;
3、护理费,以每日45元的标准,结合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期限,认可675元;
4、营养费以每日35元,结合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营养期限,确定为525元;
5、交通费,浦H提供的燃油费发票与其交通费支出并不具有对应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考虑到浦H的受伤部位及伤情程度,结合H对70岁老人乘坐公共交通均实施免费照顾的事实,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6、鉴定费1,000元,由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为证;
7、律师代理费,酌情支持1,000元。
以上浦H各项损失,共计6,565.10元,应由浦A浦A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4,339.06元(其中律师代理费1,000元由浦A全额承担);其余损失由浦H自负。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浦A十日内赔偿浦H4,339.06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5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