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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车扬灰和路人打架,工伤基金拒赔诉打人者赔偿

健康权纠纷一案,邓A在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370弄11号自己经营的超市门前,因琐事与正在该处工作的环卫工人孙G发生争执,后挥拳击伤孙G,致孙G左眼球破裂,左眼盲。经法医学鉴定,孙G的伤势已构成重伤。

孙G诉称,系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垃圾车驾驶员。下午4时许,孙G驾驶垃圾车到胶南小区装运建筑垃圾。在对面超市玩耍的孙E认为扬起的灰尘影响了自己,要求孙G将车开远点,为此双方发生口角。

在超市内经营的邓A闻讯赶出超市,也和孙G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抓扯。孙E抱住孙G,邓A一手抓住孙G衣领,一手卡住孙G脖子,孙G本能地出手反抗。邓A右手一拳打在孙G左眼上,导致孙G左眼严重受伤。孙G经过治疗仍留下终身残疾。

邓A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孙G单独起诉民事赔偿,但因孙G所受到的伤害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为工伤,故孙G撤回了民事赔偿诉讼。但工伤基金管理机构和用工单位均认为孙G所受到的伤害系第三人所致,拒绝报销孙G的医疗费、交通费和鉴定费。

孙G起诉要求两人连带赔偿孙G医疗费28,608.42元,交通费1,454元,重伤鉴定费2,000元,三期鉴定费2,200元,共计34,262.42元。

邓A辩称,对案件事实部分无异议,对赔偿数额也没有异议,发生此事,双方都有责任,孙G先动手后,邓A才还手的,故邓A认为孙G也有责任。邓A同意依法赔偿,事发后第二天就通过公安机关给付孙G单位领导15,000元,让孙G单位领导转交给孙G,故要求该15,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孙E辩称,对赔偿数额无异议。当时确实是孙G先动手的,孙E和孙G即使发生口角,也从未和孙G有肢体冲突,故孙E不应承担责任。孙G自身也有责任,故孙G应承担50%的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邓A殴打孙G致伤,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孙G未能理智对待,自身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应适当减轻邓A的赔偿责任,由孙G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邓A则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邓A曾垫付15,000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孙G要求孙E共同赔偿孙G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难以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邓A应赔偿孙G医疗费22,886.74元,交通费1,163.20元,重伤鉴定和三期鉴定费3,360元,共计27,409.94元,扣除邓A已垫付的15,000元,赔偿孙G12,409.94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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