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湖滨路济南路路口,杨S和王C双方因杨S摩托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产生语言纠纷。次日,杨S来到湖滨路济南路时,王C纠集多人对杨S进行殴打,造成杨S身体受伤、眼镜损坏及金项链遗失。杨S为此支付医疗费257.50元。
杨S诉称王C因昨天的停车纠纷而纠集十余人殴打杨S。导致杨S头背部等多处身体受伤、其佩戴在身上的金项链遗失、眼镜损坏。要求王C支付杨S医疗费257.50元、律师费4000元、眼镜损失费500元,金项链损失费10,011.70元。
以上事实,由接报回执、验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费单据及病历、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人证言、公安卷宗、黄浦分局新天地治安派出所调取涉案的公安卷宗等为证据。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王C双方因杨S将其摩托车停放在湖滨路济南路人行道上而发生纠纷,公安局黄浦分局新天地治安派出所公安卷宗及证人洪Z的证人证言证实王C纠集多人对杨S进行殴打,导致杨S身体受伤、眼镜损坏及金项链遗失。故王C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杨S明知人行通道不能停放车辆但仍将其摩托车停放在人行道上而与王C产生纠纷,杨S亦对此次纠纷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现杨S要求王C赔偿医疗费、律师代理费、眼镜损失费、金项链损失费之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律师代理费、眼镜损失费、金项链损失费的具体金额酌情确定。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判决王C十日内赔偿杨S医疗费、律师费、眼镜损失费、金项链损失费共计10,300元。(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