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下午两点许,天下着雨,因为被V夫妻两人将车辆挡在马路中间,所以V敲了一下车窗,准备绕道而行,在V准备转身的时候,副驾驶的一名女性将V雨衣拉住,并告知男子敲了车窗,之后男子上来就殴打V,将V打倒在地。第一目击证人郝嘉法看到了这个情况。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当时也看到了这个情况,被夫妻俩同时殴打V,女的也打了。上海律师
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V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V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壁骨折,构成轻伤。V为此支付鉴定费3,750元。A因本案纠纷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V受伤后,多次至上海市虹口区江湾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住院,行左眼眶骨折修复术。上海律师
V起诉请求: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医疗费44,637.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580元,交通费1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损伤程度鉴定费3,750元。
本案事发起源于双方因车辆挡路产生的纷争,本可以采取较为平和理性的方式予以解决,然而在V、J发生争执时,A未能冷静处理,挥拳击打V左眼部,致本案纠纷产生,故对于本次纠纷所致损害后果,A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V主张因J拉住V雨衣,导致V无法躲避A的殴打,但V并未提交证据证明J存在前述侵权行为,V要求J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上海律师
关于V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两被告认可V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580元、交通费186;关于医疗费,V就医所产生的费用,应与涉案纠纷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视为合理的损失,两人对V在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产生的医疗费用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但该中心病历记录已写明V系创伤后应激障碍,结合涉案纠纷发生时间等,认定V在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与本案纠纷有因果关系,故根据票据据实计算,确认医疗费共计42,043.30元(已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附加支付部分)。关于鉴定费3,75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A构成刑事犯罪,故V主张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不予处理,保留V对该项诉讼请求的诉权。上海律师
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A赔偿VV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损伤程度鉴定费,合计50,639.30元。(2018)沪0109民初169号(2019)沪02民终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