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两家系邻居,双方曾发生口角,存有积怨,M以听说D又骂其婆婆为由前去质问D,M从外面回来在D家门口遇见D,并有提着盛了水的水桶扬言要泼醒D且有拿起水桶的举动,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M用水桶提水泼D,并用水桶砸D,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D家人到场后报警,当天D被送医院住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D多处挫伤,给予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期间经有关部门调解,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D提出诉讼请求:判令M赔偿D医疗费12961.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190元、鉴定费900元、交通费500元、物损费5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23431.61元;赔礼道歉。
M辩称,事实并非如D所说,M未对D造成侵权,故不同意D诉请。
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认定并确认D的损失如下:医疗费为12,961.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元。护理费为2,190元。营养费为1,200元。鉴定费,根据收据确定为900元。交通费为200元。物损费,因D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认可。律师代理费为1000元。以上合计18,631.61元。
从现有的证据能够说明本起纠纷系双方未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而引发了肢体冲突,还无法证明M对D实施了单方殴打,但是M没有顾及到D已是年近八旬的老人,而是主动找其理论,并有过激的言语和举动,故应对D造成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D在日常生活中也未正确处理好邻里关系,故对本起纠纷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酌定D自负30%的责任,M承担70%的责任。因双方系邻里关系引发的纠纷,M的行为并未对D的名誉造成损害,且双方各自负有责任,故D的第二项诉请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及双方家人日后能和睦相处,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M十日内赔偿D损失13,042.13元。(2019)沪0116民初68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