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和人争执动手打伤,赔偿医疗费用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早晨,何老先生在的街道太极拳辅导站照常晨练,小吕在花园内,因“扩音喇叭声音响影响休息”与案外人女舞友发生争执。当何老先生指责并说小吕是“神经病”后,小吕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110”接警处理后,原告何老先生持“验伤单”至医院就医、验伤。原告何老先生在治疗期间,共支付医疗费1948.50元。后小吕被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律师

小吕认为休息长期受影响,小吕和放音响的阿姨交涉与何老先生无关;是何老先生先动手殴打小吕,小吕是自卫,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何老先生认为因收音机音量较大,看到他人争执,即上前说了两句公道话后转身离开,小吕对何老先生眼睛狠狠一拳,造成何老先生受伤。

何老先生报警后,持“验伤单”致医院验伤就医。何老先生在小吕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指责并称小吕是“神经病”显属不当;但小吕因此殴打原何老先生致使原告受伤亦属不当,并因此遭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双方对事件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按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律师

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小吕赔偿何老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小吕承担70%的赔偿责任。(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737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