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先生和朋友在一家火锅店吃夜宵,在快吃完的时候,突然旁边一桌的顾客,因喝醉酒与他人发生了口角,并且已经进行了扭打。本来这件事情和史先生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因为坐的比较近,在混乱之中,另一桌得顾客为了追打他人将一个酒瓶子扔了出来,正好打中了史先生的头部。顿时,瓶子破裂,史先生鲜血直流。立刻,众人都傻了眼,全部都安静下来。之前还在劝架得火锅店员工见状立即报警,还叫来了医院的急救车。律师
史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在事故发生的时候,火锅店的员工已经进行了劝架和制止,应当说火锅店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发生了伤人事件后,警察在将现场的几名男子都带到派出所去调查。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史先生的损害属于第三人造成的,也就是喝醉酒用瓶子砸人的男子。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火锅店,但史先生得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即第三人是发生损害的唯一原因,火锅店不承担侵权责任。
将第三人的原因作为一个免责事由,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害,并非是由火锅店的原因,而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由于主观过错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受害方损害发生或扩大原因时,火锅店免除侵权责任。律师
对于这名肇事的酒醉男子来说,虽然他喝醉了酒,但是非对错的基本观念还是有的。虽然在酒醉下,将瓶子扔偏,误打误撞了史先生,但他应当明白史先生受到的伤害是自己的责任。对史先生得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他应当赔偿。虽然酒醉时他被公安部门带走,并且对他的醉酒闹事行为予以了行政拘留和罚款,但这种处罚并不能免除他赔偿史先生得责任,故而史先生得全部损失由酒醉男子来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