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带着孩子到餐厅就餐,由于正是就餐高峰期,餐厅中的座位比较紧张。当他看到有一名顾客用餐完毕离座后,立即将包袋放在座位上,招呼自己的孩子快点过来就座。但是另一名顾客也已经坐在了对面的座位上,他就要求对面的顾客让座。
对方也认为自己是先占有,两人一言不合,就发送了互殴,结果余先生和年轻力壮的小伙相比,根本就打不过人家,他的逼着被揍留学、眼部被打得淤青。这时餐厅的清扫大妈大声呼叫,立即赶来了两名女服务员和一名男厨师。
看到来人很多,青年小伙一看不妙,立刻脚底抹油,从餐厅中溜了出去。餐厅中的一名女服务员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赶到后,将余先生送医治疗。但由于行凶打人的小伙已经逃走,余先生的医疗费都只能自己垫付。
康复出院后,他认为餐厅作为经营者没有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餐厅承担赔偿义务。他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
他认为自己受到一名青年男子的殴打,餐厅作为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是制止损害的义务,现在餐厅没有做到,故而要求餐厅赔偿。但餐厅认为自己当时已经报警,还为余先生叫来了救护车,而施暴的男子也在混乱中已经逃离,直径没有抓到,所以餐厅是没有责任的,拒绝了余先生的索赔要求。看到自己索赔不成,他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余先生在餐厅就餐系消费者,宾馆提供餐饮服务系经营者。因争夺作为导致余先生被身份不明的人员打伤。餐厅的工作人员在看到事件后立即报警,并劝说打人者住手,对此餐厅已经尽到了责任,对此餐厅没有过错,故而无需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