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案,H与T系同幢楼的上、下邻居。17:48的公安局徐汇分局枫林派出所的报警记录的工作情况描述:报警人报警称:报警人被打。对方1人,无持械,民警到场调解系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带所后经验伤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的验伤通知书结论为:左挠骨小头嵌插性骨折,左眼眍外侧血肿。上海律师
H与T签订自愿调解协议书,就上述纠纷达成协议:双方均不要求公安机关对此事做出处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均放弃制作笔录和进一步验伤。如有争议,双方可就争议部分至法院诉讼解决。H诊疗花费医疗费用4,235元。H系智力残疾人。上海律师
T未收到法院传唤文件,对于开庭之事不知情,然在判决中出现了T辩称意见。审理程序上存在错误。H主张的医疗费用中有1,478元应属于医保承担部分,H并未实际支出。当日检查是H的右肘,故T有理由确认发生的费用均为治疗右肘支出的费用,该费用合计1,066元,其中H实际支付了1060元。上海律师
H提供的医疗单据中有单据上注明支出的是中成药、西药费、化验费,合计约6150元,其中医保承担部分为2880元,该费用无证据证明应由T承担。按照H提供的病史记录,H验伤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但H直到当年的7月4日才进行治疗,故T有理由认为目前的治疗均系H放任伤情扩大造成的损失,该损失理应由H自负。上海律师
依据H于审理期间提供的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上记载的项目、就诊的时间,经核查,查见在中山医院就诊时合计支出的3370元;在六院就诊时支出的80元无相关的病史记录或其他检查报告佐证在案。在六院就诊合计支出的3580元,依据病史记载治疗的部位为右肘。上海律师
根据现有的报警记录、验伤报告及自愿调解协议书,可证明在涉案冲突中造成了H的伤情。鉴于H与T系同幢房屋的上下邻居,H系智力残疾人,但T仍与其产生涉案冲突,因此T作为冲突发生的过错责任方,应就H的伤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针对涉案纠纷组织H与T进行诉前调解。T于当日签收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时,T还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书写了手机的号码。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T所书的住所地寄送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与应诉通知书,因该处人员称非T本人且电话关机,未成功送达。通过法院法警向T所书的住所地再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该处无人无法送达。通过短信发送的方式按T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书写的手机号码通知T开庭,并告知了逾期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等内容。上海律师
关于T持有异议的一审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依据查明的事实,于审理中对于法院诉讼文书如开庭传票等均按T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书的地址进行送达,该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T应自行承担因屡送不达而造成的法律后果,对T因适用缺席审理而所持的异议内容不予采纳。上海律师
关于涉案纠纷中T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H与T发生纠纷后虽无相关机关制作的笔录在案,但根据报警记录、验伤报告,当事人形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签署、由公安局徐汇分局枫林路派出所存档保留的自愿调解协议书内容等,认同将T确认为涉案纠纷中侵权人的认定方式,T虽辩称其并未造成H于验伤中所见的伤情,但T未举证证明其与有智力障碍的H形成自愿调解协议书时存在着法定无效的情形,故依据在案的证据材料,对T主张其非实际侵权人的事实不予采纳,T与H发生纠纷时给H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定的侵权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关于涉案受害人H现主张由侵权人T负担的赔偿费用是否合理的问题,依据查明的事实,H在中山医院就诊时合计支出的3370元;在六院就诊时支出的80元,均无相关的病史记录或其他检查报告佐证在案。对此,H未在审理期间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材料证实该费用支出与其伤情相关的证据材料。而对于2017年12月6日与2018年1月24日在六院就诊右肘合计支出的3580元,H提供一份称是由六院于2019年1月16日修改的2017年12月1日的超声报告单,然该报告无医院的确认证明,检查者处的签名无法确认是否是检查者本人所写。H一方亦未提供就诊时医师修改病史中“右肘”为“左肘”的材料。因H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实其所支出的上述费用与本案纠纷存在关联性,故对相关费用自本案赔偿总额内予以剔除。对于涉案赔偿费用数额的确认有误,予以更改。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T应十日内赔偿H医疗费3,463元。(2018)沪01民终13113号(2018)沪0104民初127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