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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被人打伤,无法举证不能索赔

身体权纠纷一案,F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制作接报回执单,记录:“内容:报警人报警称,在门口报警人被打,无需120请民警到场处理。我所民警接110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经现场了解报警人,报警人自称:因琐事被同单位D打,民警初步了解情况后将受害者开验伤单,并告知报警人看好伤后来星火派出所做笔录。(以上内容尚未经公安机关核实)”。上海律师

F就医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干。公安局奉贤分局对D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你在奉贤区门口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S、G、C也都如此。上海律师

F起诉请求:判令S、D、G、C赔偿F16,562元。通过F向公安机报案后,公安机关对相关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中可以印证F身体所受伤害系四人所致。故四人应当向F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F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F伤情做出评定:F因故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目前胸部压痛、腰部压痛,未构成伤残等级。F伤后可予以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上海律师

F主张因S、D、G、C的殴打行为导致其身体受伤并据此要求S、D、G、C进行赔偿。公安局奉贤分局分别对四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该四被F不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故F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决定书的情形下,主张四人侵害其身体缺乏依据,难以支持。F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S、D、G、C殴打致伤的基础事实,F主张S、D、G、C与F有身体接触即属于侵权行为,故F主张的侵权事实不能成立,对于在此基础上的索赔请求,不予认可。(2018)沪0120民初1435号(2018)沪01民终1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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