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案,王在静安区江宁路亲子中心内,双方各自的小孩玩耍过程中发生肢体碰撞,进而B的妻子与G的妻子发生争执。B的妻子遂拨打110报警。警察到场处理,但未能调解成功。此时G突然冲向B,用手猛推B上身,并用脚踢踹B腹部,导致B受伤。律师
警察随即将双方带往派出所处理。B前往医院进行验伤,诊断为B右侧前胸肋下被踢伤,右侧肋缘处及胸骨下方压痛,上腹部压痛。B进行了相关治疗,支出医疗费516.40元。派出所G殴打B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G予以行政处罚。虽经警方调解,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B原定于当日搭乘从上海虹桥站出发的高铁返回北京,并已购买商务座车票,花费1,748元。事发当天B因处理与G的纠纷,错过该班高铁,改乘当日航班返回北京。因该张火车票已取出,当天无法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故其车票款损失为1,748元。事发当天B前往医院验伤、验完伤后返回派出所、从派出所前往虹桥机场以及从首都机场返回北京的家中,产生了相应的交通费。
B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G赔偿B医疗费516.40元、交通费233元、财产损失1,7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10,000元。律师
B认为,G殴打B,致使B身体受伤,侵害了B的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G在公共场所,当着警察、其他家长以及孩子的面,对B实施暴力行为,主观恶意严重,给B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G辩称,事发当天由于B的小孩与G的小孩之间的摩擦,B的妻子与G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G自始至终未参与,警察到场后协调未果。此时,B突然冲到G妻子的面前,用手指着G的妻子,并大声呵斥。G认为其妻子会受到伤害,故上前推开B,并踢了B一脚。律师
之后警察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处理,双方对于赔偿事宜协调不成。其认可江宁路派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但认为双方对于本案纠纷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其对B主张的医疗费无异议,并同意赔偿;对于交通费、律师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予认可;对于B陈述的事发当天B已将火车票取出,因为处理纠纷,无法赶上火车,也无法办理退票无异议,但认为B若不执意纠缠,本可以赶上火车,故对于火车票价款损失亦不认可。
关于本案纠纷的发生经过,G称因B先与G的妻子发生口角,G方才上前动手殴打B。双方在江宁路派出所接受询问的笔录四份。根据相关询问笔录记载,B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我接到我老婆的电话,说我的孩子在江宁路亲子中心与另一个孩子发生了纠纷,我就到上址亲子中心的监控室查看监控,经查看,发现系对方过错,当时对方不肯道歉。接着,看完录像走到监控室门口时,我和对方孩子的母亲因此事发生口角,对方孩子的父亲上来,用双手推我上半身,用脚踹我的腹部,然后民警将我们带所处理”。律师
G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我和我的妻子孩子在江宁路静安体育中心亲子中心内玩,期间,我的孩子和另一个小孩在1楼开小汽车的地方发生了一点纠纷,之后我的妻子就和对方小孩的母亲发生了口角。我认为这些纠纷我没有必要参与其中,就没有在意。过了一会儿,我和我的孩子在2楼餐厅准备用餐时,对方小孩的父亲可能是刚看完监控出来,上来就指着我妻子的鼻子骂她。我在边上气不过,上去想推开他,就上去推了他一下胸口,又用右脚踢了他一脚。”
现双方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所作的陈述能够相互对应,而B本人亦表示其与G的妻子发生口角后,G方才上前殴打B。故对于G主张的该节事实,予以确认。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G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对B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B受伤,侵害了B的健康权,故对于B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B亦未能在言语上保持克制,与G的妻子发生口角,从而诱发了G的殴打行为。故B对于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G的责任。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G对于B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律师
关于B的各项损失,分析认定如下:对于B主张的医疗费516.40元,G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交通费,B提供出租车发票3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打印件1张,证明事发当天其乘坐出租车从事发地前往医院验伤、验完伤后返回派出所、在派出所处理完毕后前往虹桥机场搭乘航班回北京以及到达首都机场后返回家中分别产生了交通费16元、16元、77元和124元,故B主张交通费损失共计233元。但B前往机场搭乘航班回北京以及从首都机场返回家中所支出的交通费,并非因本起纠纷而额外支出的费用,该两笔费用不应计入交通费损失,故认定B交通费损失为32元。关于火车票价款损失,现B确实因本案纠纷无法赶上原定火车而改乘航班回北京,而G亦认可B当天无法办理退票手续,故B支付的火车票价款1,748元应当认定为B因本案纠纷导致的损失。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B的伤情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B该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B为处理本案纠纷,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并无不当,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及代理律师的工作量,酌定由GG分担律师费3,000元。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家长,应当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小朋友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在小朋友面前,更应表现出谦和得体的言行举止,起到良好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B各项损失共计5,296.40元,除律师费外为2,296.40元,由G承担80%,即1,837.12元,加上律师费3,000元,G共计需赔偿B4,837.12元。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G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赔偿款4,837.12元。(2019)沪0106民初231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