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诉H健康权纠纷一案,H带女儿到前妻处取女儿衣物,B当时也在前妻家中。因前妻没有为H开门,H先在二楼门外与前妻发生争吵,后H下楼从轿车后备箱里取出一把剪刀,并在楼下继续漫骂前妻,随即B下楼与H发生肢体冲突,B左手掐住H脖子,右手殴打H脸部,双方扭打倒地,H拿出剪刀戳B腹部,B用手遮挡,前妻亦下楼拉住H,B脱身,但B身上已受伤流血。律师
H见状后,就与前妻一起把B送往医院治疗。B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结论为B腹部、左手等处外伤,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损伤后给予休息9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B支付鉴定费1,950元。
B诉称,H在B住处楼下与B发生争执,H手持剪刀刺向B胸口、上腹等部位,导致B胸口、上腹、右腹、左手等多处被刺伤。当晚B被送到医院入院治疗。
B起诉,要求H赔偿医疗费21,166.63元、误工费32,408元(7,832元/月÷21.75天×90天)、护理费1,800元(6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360元(20元/天×18天),营养费1,200元(40元/天×30天)、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10,000元。律师
H辩称,B春节后认识H前妻,之后H前妻向B微信转款4万余元。H与前妻离婚后,B就与H前妻住在一起。H到前妻处取女儿的衣物,双方发生争吵,B一手拿菜刀架在H脖子上,一手掐住H脖子,将H手上划伤、脖子掐伤。H拿起剪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对B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B在事发前就辞掉了滴滴车司机的工作,属无业人员,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律师费过高,律师费最多认可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另H在扭打中也受伤,将另案起诉。律师
本案中,为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但H持剪刀戳伤B,致B腹部、左手等处受伤,H对此应负主要责任。H对B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无异议。
对双方争议的费用,本院根据原、H的诉辩意见及相关规定,确认如下:医疗费,根据B提供的医疗记录和医疗费发票,医疗费为21,166.63元。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B按60元/天标准主张30天的护理费属合理。误工费,B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考虑到B从事司机工作,误工费为每月4,500元计算3个月计13,500元。律师费酌定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B未构成伤残,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H十日内赔偿BB医疗费21,166.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800、营养费1,200、误工费13,500元、律师费4,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44,176.63元中的36,000元。(2019)沪0115民初66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