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N女搭乘航班返回上海,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出租车点,N女及其男友欲乘坐出租车司机所驾驶的出租车。因双方就去往目的地的路线选择问题发生争执且无法达成一致,故出租车驾驶员在开车行驶了数十米后又将车辆倒回机场出租车调度处,欲向调度处说明相关情况。
N女及其男友二人下车后,N女用手机拍照记录了出租车司机的车牌号码、营运证照等信息。N女从出租车后方追上前去,欲用手机以拍摄录像的方式进一步从正面拍摄出租车司机的相关言行,出租车司机则抬手予以隔挡,在此过程中,N女手机因掉落至地面而受损。
此后,N女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调阅了事发地的机场监控录像,后针对双方的纠纷情况,告知双方该事件属于民事纠纷,建议至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N女称出租车司机出于地域歧视,拒载N女并对N女进行谩骂。后在N女拍摄出租车司机谩骂行为及出租车司机营运证照的过程中,出租车司机用右肘抡打N女,导致N女鼻子受伤以及手中的苹果手机落地摔坏。翌日,N女联系出租车司机所在的出租车车队,该车队同样态度蛮横,不愿处理和道歉。请求判令:赔偿N女一台苹果iphoN女e6plus(价值6,000元);当面向N女赔礼道歉并赔偿N女精神损失费1元。
L辩称一、出租车司机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并不存在拒载N女的事实。N女欲往的目的地有多条行驶路线可供选择,但N女提出要走的路线无法到达该目的地,故出租车司机才将车辆驶回机场出租车调度处。二、双方发生争执后,N女当场报了110,民警到场查看了机场监控录像,也当场确认出租车司机并未对N女动手。N女的手机损坏与出租车司机无关,不能排除该手机本已损坏或者是N女自己摔坏的。
N女为修复受损的手机,实际支出手机修理费420元。N女称,其在事发时之所以主动从出租车司机后方追上前去,系因为出租车司机在此过程中多次对其进行了谩骂,故其欲以用手机拍摄录像的方式固定出租车司机言行。出租车司机则表示,其在整个过程中从未谩骂过N女。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作为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在客运过程中因与作为乘客的N女就行驶路线意见不一而引发争执,随后出租车司机在车辆已经驶出一段距离的情况下,径直将之倒回机场出租车调度处,该行为方式有失理智,具有一定的行车危险性,是此后引发双方进一步冲突的原因之一。
另按照通常人的社会认知,在出租车司机将车辆倒回调度处后,双方之间的客运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难以为继。此时N女作为乘客,用其手机拍照记录下出租车司机的车牌号码和营运证照,若系为记录此次乘车经历或欲通过投诉等正当途径表达诉求而为之,则该行为本身并无多少可责之处。
然此后,N女在出租车司机未与其发生正面争执和肢体冲突的情况下,又主动追上出租车司机并用手机正面拍摄出租车司机,该行为本身有所失当,直接引发了出租车司机抬手隔挡的动作并致N女所持手机落地受损,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综合本案案情,酌情确认N女的合理损失由出租车司机负责赔偿50%,其余损失由N女自负。
关于N女合理损失的认定,应以N女实际损失为限。现N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认其为修复受损手机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为420元,故N女要求出租车司机赔偿6,000元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司机应负责赔偿N女手机修理费420元中的50%计210元。
关于N女要求出租车司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赔礼道歉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适用于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场合。虽然N女认为出租车司机多次对其进行了谩骂并致伤其鼻子,但该主张并无相应证据证实,难以认定N女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故N女要求出租车司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N女要求出租车司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一则N女并无证据证实其人身权益在此事件中遭受侵害且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二则N女无证据证实其受损的手机符合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且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情形,故N女该诉讼请求亦缺乏依据,不予支持。(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3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