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及案外人代某,因琐事与刘某及案外人刘C、刘S发生争执并引发斗殴,双方在此次事件中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并入院治疗。经鉴定,刘某多处软组织外伤,给予伤后休息期30-6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15天。为治疗损伤及诉讼维权,刘某支付医疗费4,480.90元、鉴定费1,800元、法律服务费5,000元。
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8天,被诊断为:1、颅脑外伤:脑震荡、头皮裂伤(左侧颞部)、头皮血肿(右侧颞部);2、胸部外伤。经鉴定,其头部、胸部外伤,给予休息期30天、营养期7天、护理期7-15天。
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案外人刘C、刘S共同赔偿其相关损失。判令陈某等人承担70%的责任,刘某负30%的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陈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4,480.90元、误工费3,640元、护理费910元、营养费600元、鉴定费1,800元、法律服务费5,000元。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双方在此次斗殴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已由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其中陈某承担30%的责任,刘某自负70%的责任。
陈某主张的赔偿项目中:医疗费4,480.90元;误工费3,640元,按1,820元/月×2个月计算;护理费910元,按1,820元/月×0.5个月计算;营养费600元,按40元/天×15天计算;鉴定费1,800元;法律服务费5,000元,金额过高,酌情认定为3,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4,430.90元,由刘某承担30%的责任计4,329.27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