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某原系某物业公司员工,离职后冒用公司工作人员名义欺诈案外人俞某,私自收取其支付的款项五十万元,并将该款挥霍一空。后经俞某报案,商某被法院认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后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对商某犯罪行为所涉款项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向俞某赔偿损失及案件相关费用十万余元。
由于商某的原因导致物业公司替代其承担了赔偿责任,故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向商某追偿替代支付的赔偿金。被告商某则辩称,其因犯合同诈骗罪正在服刑,无能力清偿借款,只能待其刑满释放后再尽力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出于非法占有第三人钱款的故意对其实施了诈骗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作为直接侵权人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现原告由于存在内部管理体制上的漏洞与外部通知义务上的缺失,已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第三人承担并履行了相应赔偿责任及支付了相关案件费用,故原告有权向直接侵权人即被告就已履行的款项主张追偿权。
故法院判决被告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物业公司十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