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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风湿性心脏病术后发脑血管意外死亡是否属医疗事故

吴某等人诉被告上海长征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吴某因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中度狭窄;主动脉轻度狭窄伴关闭不全;心房扑动;左房血栓;肺动脉高压;心动能Ш级入住第二军医附属长征医院胸心一科病区。

2月16日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待用血(O型RH阴性)备齐后再入院手术治疗。2012年3月8日患者因“反复发热、咳嗽伴胸闷、气促2月余”再次入住医方。医检:体温:36.7℃;脉搏:74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20/80mmHg。神清。

专科检查:心前区无隆起,未触及震颤,心界向左下扩大,心率约100次/分,心律绝对不齐,第一心音强弱不等。心尖部听诊区可闻及Ш/6级舒张期隆隆杂音样,主动脉瓣听诊区可闻及Ш/6级收缩期喷射样杂音,杂音向颈部传导,其余瓣膜听诊区未闻及杂音。未闻及心包摩擦音。可触及短绌脉,未闻及股动脉枪击音,未见毛细血管搏动征。

心脏彩超:二尖瓣狭窄伴少量反流;主动脉瓣轻度狭窄、关闭不全;左房扩大伴左房内血栓形成;左心功能不全;轻中度肺动脉高压。初步诊断: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主动脉瓣狭窄关闭不全;心房纤颤;左房血栓形成;肺动脉高压(WHOⅡ-Ⅲ);心功能Ⅲ级(NYHA)。医方拟在完善各项检查、备血后择日手术。

3月9日10:51摄片示:心影增大。14:46超声检查示:1、二尖瓣狭窄伴少量反流(瞬时反流量约1.2ml);2、主动脉瓣狭窄、关闭不全(瞬时反流量约10ml);3、左房扩大伴左房内血栓形成;4、轻中度肺动脉高压伴三尖瓣反流(瞬时反流量约7.3ml)。

3月16日7:23医嘱:停普食。9:10医方在告知同意后全麻下对患者行“左房血栓清除术+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替换+三尖瓣成形术”。术中采用自体血液回收技术,14:20术毕。患者带经口气管插管安返胸心外科ICU。14:45留置胃管,禁食。

3月17日摄片示:1、两肺炎症,两侧胸腔积液;2、心脏术后,心影增大。11:06停禁食,改半流。

3月19日8:30住院病历记载:患者术后恢复良好,目前病情稳定,将患者情况告知家属,嘱作好转出准备,并告知注意事项。今上午可安排转出监护病房进入普通病房继续康复。

9:35患者突然出现口角歪斜,言语不利,继而出现全身抽搐、两眼上翻、牙关紧闭、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心电监护示:心率86次/分,律齐,有创桡动脉血压113/59mmHg。

随之呼吸困难并出现紫绀面容。医方给予全流量吸氧、开放口咽通气道并简易呼吸气囊辅助呼吸;实验室检查,专科会诊等诊治抢救措施。9:38留置胃管,11:25停半流。3月19日14:19心电图诊断:心房颤动。

15:24摄片示:1、两肺炎症,两侧胸腔积液;2、心脏术后,心影增大。15:40超声检查示: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心包少量积液。

3月20日16:15危重病例全科讨论结论:患者术后恢复良好,病情突然变化,综合发病过程及各项检查,心源性因素可能较小,不排除栓塞或脑血管意外可能。抢救过程及时,但患者病情危重,预后欠佳。21:45医方告知家属病情后,患方要求签字出院。次日患者于家中死亡。

诉前调解阶段,委托浦东新区医学会组织鉴定被告在对患者吴留其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

2013年11月21日,浦东新区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为:1、医方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无明显手术禁忌症。医方对其行“左房血栓清除术+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替换+三尖瓣成形术”符合临床诊疗常规。2、患者术后病情出现突然变化后,医方的抢救处理等符合临床诊疗常规。3、患者术后病情突然变化,可能的原因是:心源性:如恶性心律失常;栓塞;脑血管意外等。4、医方在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后,与患方的沟通欠顺畅;未积极的留置患者在院进一步的抢救、治疗。

医方存在:在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后,与患方的沟通欠顺畅;未积极的留置患者在院进一步的抢救、治疗的不足之处,但与患者最终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医方不应承担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责任。

鉴定结论为: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上海长征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在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后,与患方的沟通欠顺畅;未积极的留置患者在院进一步的抢救、治疗的不足之处,但与患者吴留其死亡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3500元。

另查明:吴留其之父为原告吴Q、吴留其之母为原告吴某。吴留其与吴某等人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即原告吴W。

原告对浦东新区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不申请至医学会再次鉴定。原告选择违约之诉。

浦东新区医学会组织了有关专家对原、被告的医患之争进行了鉴定,鉴定操作程序合法,论证分析充分,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在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后,与患方的沟通欠顺畅;未积极的留置患者在院进一步的抢救、治疗的不足之处,有违相关规定,应承担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根据案情酌定。据此,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长征医院应十日内赔偿吴某等人3000元。(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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