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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换肾后身亡,承担20%责任

上海律师导读:王某住院就诊,经医生诊断需要做换肾手术。术后王某出现不良反应,医生决定将更换的肾进行切除,不久后,王某死亡。王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对王某的死存在重大的过错,赔偿各损失共计50万元。

案例引用

40多岁的男性王某住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经协商,决定对王某实施“同种异体肾移植术”。术后因移植肾区疼痛,经多方诊治宣告换肾失败,无奈对患者实施“移植肾切除术”。手术中移植肾周出现大量暗红色血块,移植肾中上极大部分包膜撕裂,移植肾广泛渗血。之后,患者家属将王某接回家,当天,王某在家中去世。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王某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其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被告辩称,采用何种治疗方式以及治疗的风险均已告知王某及其家属,医生在操作上没有发生失误,医院对此并没有过错,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规程侵犯患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医院对金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金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20%”。综合案情,依法认定医院应对患者金某亲属的全部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判处被告赔偿共计11余万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医疗事故纠纷,医生与病人在协商确定换肾的治疗方法后不料出现不良结果,后病人死亡。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是病人死亡就一定是发生医疗事故。

病人受到侵害医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责任大小。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一般须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来由此确定双方过错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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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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