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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患者原来患有的疾病共同造成的损害后果如何区分

案例:刘老伯原本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疾病,一日因脑梗送医救治,由于医院没有尽快采取有效的医疗措施,导致刘老伯没有得到及时资料,于三日后去世。刘老伯本身患有的疾病和医院采取的措施不当共同造成了这次事故的后果。

医疗事故的复杂性和责任较难区分就在于患者本身就是病人,带病治疗,病人本身的体质、自身的健康情况影响着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就疾病本身也会在治疗过程中恢复或者恶化。医疗事故发生后,如何分配责任,如何区分患者本身的疾病引起的损害后果以及医疗事故引起损害后果具有复杂性。

有的损害后果是患者本身患有的疾病,或者体质造成的,比如刘老伯本身患有脑梗,即便及时治疗也不一定能挽回他的生命,或者不能完全治愈。有的损害后果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比如患者本身的疾病不至于失去生命,但医疗处置不当造成了疾病的加重,发生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更多的时候是两者的综合后果,是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自身疾病共同导致的,如果是综合原因导致的,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自身疾病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上的原因大小、因果关系程度,从而计算双方责任和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数额。

具体来说是考虑以下的因素:一、患者原有疾病在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与损害后果的关系;二、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发展对现存损害后果的直接作用程度以及与医疗过失之间的关系;三、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基础条件在静止状态下发展与其现存损害的关系;四、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危险性与医疗主体实施医疗行为的必然联系和客观需求,患者因医疗行为的获利结果与损害后果的关系。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会对患者原有疾病和医疗事故引起的责任进行责任分配,虽然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权威机构,鉴定机构本身和医疗机构是“儿子和老子”的关系,那么医疗事故赔偿的受害人或者死者家属自己也需要根据上文的四点对综合性的损害后果进行一个初步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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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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