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生活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终身残疾,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影响其今后的工作生活,所给予的生活补助费。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或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伤残等级就可以获得医疗事故伤残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第一个影响补偿金额的因素:伤残等级(事故等级)。
关于赔偿系数和伤残等级的对应关系,伤残等级是与医疗事故等级相对应的。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应当考虑如下因素:首先,需要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因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其次,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也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这一赔偿项目,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此之外,该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第二,赔偿年限也影响赔偿的金额。
关于赔偿年限的规定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其余年龄自定残之时起最长赔偿不超过3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30年、15年、5年都是最高年限,理论上讲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规定如何具体计算赔偿年限。
一般来说,1-40岁一般按最高年限30年计算,50~60周岁则应考虑按当地人均平均寿命,作为赔偿年限时间。另外,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第三,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标准影响赔偿金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标准,“平均生活费”理解为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可以从医疗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得到。现在该项统计指标不再是以“平均生活费”表示,而是以“人均消费性支出”表示,两者是可以替换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