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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可以排除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属于医疗意外

鲁某的父亲患有重病,从山东到上海就医,在治疗过程中鲁某父亲经一路颠簸送医院时已经出险了头晕、无力等症状,送医后四小时出险了意识模糊,昏迷,呕吐等症状,送医两天后死亡。鲁某父亲入院治疗脑梗,去世后家人很悲痛,医院方面的说法是由于做了多小时的长途汽车,脑梗要及早救治,路上的时间耽误了救治,和脑梗本身的病变引起病人病情家中,救治无效死亡。

鲁某不是这么认为,他认为是医院不够重视病情,没有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倒置的。对于鲁某父亲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对于本起案件而言,我们作为律师并不是医疗专家,但凭借办案的经验和社会常识,沈洁律师认为这起案件要构成医疗事故有一定的难度。我也有多名亲属从事医疗或者学习过医疗专业,为此我向他们征询意见,一致认为脑梗要及时干预,不能弃近求远就医,只有当病情稳定一些,才可以考虑到远点的地方就医,故而多数情况下这起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

所以我们也建议,对于患者或患者家属而言他们不是医疗人员,无法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判定,故而可以先找熟悉的医生咨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咨询医学会专家,也可咨询司法鉴定所的与医学有关的专家。其词,可以根据下面的情况排除一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防止盲目诉讼损失相应的费用:

一、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比如医生为了让病人能够呼吸,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这样的紧急措施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比如隔开喉管插呼吸机、为割除肿瘤进行的截肢等。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每个人的个体差异很大,在甲身上的不良反应,乙可能是致病或者致命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医疗意外的发生难以预料,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病患本身的体质特殊和疾病异常发生了意外,医护人员凭本身的医疗技术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比如头孢曲松做了皮试是反应阴性,但也有个别人注射后过敏反应死亡的,普鲁卡因的过敏人员极少可以不做皮试,但也有极为个别人死亡。口服头孢很少有人过敏,沈律师服用后就会浑身红肿过敏。故而这种罕见的和少见的个体差异引发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犯愁。

三、由于疑难病症、病情罕见、缺少诊断依据导致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比如因中不明原因的毒昏迷,这张毒剂很罕见,一般医疗人员从未见过这种症状,比如著名的清华投毒案中的砣,中毒人员的病情异常,无法诊断。

四、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无法解决的、难以防范和预料的问题不属于医疗事故。

目前医学科学技术,无法治愈和解决的疾病。包括是否属于国际医疗难题的一些疾病,也包括就诊医院医疗水平无法确诊或者治愈的疾病。比如艾滋病目前无法治愈,个别人员转阴是由于个体差异,总体是无法治愈的,这就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后者如果因基层医院因缺乏设备无法诊断或者治愈的,设备更好的大医院可以诊断和治疗,一般不属于医疗事故。

五、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国家法定的强制性的为某一项传染性疾病检测之前获得输血感染不是医疗事故;依法从中心血站或采血机构获得血源正常、血质良好的血液进行输血。

六、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比如不按医嘱服药、不按时诊断和治疗、擅自购买药物服用、没有向医护人员真实反应病情等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七、无法救治的危重病症不属于医疗事故。

虽然有的疾病可以救治,比如肺炎是一种可以救治的疾病,但病患本身年龄大,身体素质差,病情严重,已经到了危重状态,造成的死亡。主要是疾病的自然转归所致,和医护人员是否存在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应该视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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